商标和专利冲突应保护在先权利
2011-05-16 大江网-新法制报
戴先生:2005年10月20日,我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美美”(文字及图形)商标。2006年12月26日该商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2009年5月,某公司将“美美”商标的文字及图形作为食品的包装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010年2月15日,专利局授予其专利权。2010年5月20日,我公司以某公司食品包装侵犯了商标权为由,请求工商局予以处理。请问:我公司的要求能否获法院支持?
邝宪平律师:根据《商标法》第31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在先取得的外观设计专用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取得侵犯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可以通过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依照撤销专利或宣布专利无效的法律程序取消专利权。在本案中,您公司的商标注册早于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取得,应当保护在先权利人即您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因此你公司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文字整理/记者淦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