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宁涉黑案的特点、成因及类似犯罪的防控对策研究
发布日期:2011-1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摘要】岳宁涉黑案既具有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般性特点,也有其个别性特点。一般性特点使本案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个别性特点使该案的犯罪组织具有人员构成多样性、组织控制的特殊性以及组织形态的中级性。本案的成因主要源于社会转型的影响、个别腐败官员的庇护和纵容、社会亚文化的侵蚀,以及社会失范及个体成员社会化等问题所导致的组织成员形成的不良人格缺陷等因素。为防控类似违法犯罪的滋生和成长,应针对这些因素采取相应对策。
【关键词】岳宁涉黑案;特点;成因;防控对策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娱乐大亨”岳宁涉黑案,是继重庆2009年“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所审理的第一案—杨天庆涉黑案之后又一重大涉黑案件,本案涉案被告人多、案情复杂,从一卖淫组织逐渐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时间跨度较长,大约经历了10年时间(1998年至2009年)。自1998年以来,该犯罪组织以岳宁所承包的扬子江酒店热浪迪士高和美容美发厅、万豪酒店白宫夜总会、大世界酒店白金台会所、万豪酒店侨力俱乐部等娱乐场所为依托,采用公司化的管理模式,形成了以岳宁为组织、领导者,以张勇、曾令伟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贾克鸿、石砂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通过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组织卖淫、行贿、寻衅滋事、容留吸毒、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贿赂多名国家工作人员并利用其包庇、纵容、帮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横行娱乐业长达10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2009年7月的全国性“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因组织成员全部落入法网而终结。
综观本案,以岳宁为首的犯罪组织,从1998年至2009年长达10余年的时间里,该犯罪组织主要通过组织卖淫、容留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积累了较强的经济实力,在岳宁的领导、指使、授意下,为了岳宁及该组织的利益,在重庆市南岸区、渝中区等地,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组织卖淫(其中,仅2001年1月至2009年6月在白宫夜总会就组织200多名妇女进行多次卖淫)、行贿(4次送给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文强现金人民币2万元、5000美元、18万港币、皇家礼炮洋酒一瓶,6次送给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现金人民币93 576元、5000美元、10万港币、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高尔夫球练习卡一张,12次送给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原副总队长陈涛现金人民币105000元、2000美元)、寻衅滋事、容留吸毒、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贿赂多名国家工作人员并利用其包庇、纵容、帮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基于以上犯罪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岳宁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行贿罪,容留吸毒罪,寻衅滋事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7项罪名,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张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曾令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余2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的罚金。
二、岳宁涉黑案的主要特点
(一)岳宁涉黑案的一般性特点
我国1997年《刑法》第294条第一款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该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综观岳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既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一般性特点,也有其个别性特点。岳宁涉黑案所具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一般特点主要有如下4个方面:
第一,组织特征,即具有一定的组织性。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根本性和标志性特征。具体体现在:(1)有比较稳定的组织;(2)人数众多;(3)有明确的领导者,有比较固定的成员,内部成员之间有严格的身份等级和隶属关系;(4)有比较明确严格的帮规等组织纪律。就本案的组织特征而言,自1998年以来,被告人岳宁先后纠集张勇、曾令伟、李亚玲等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岳宁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张勇、曾令伟、李亚玲、曾涛、杨艳、戴力、王萍、高东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贾克鸿、石砂、刘伟、徐丽丽、蒋冬、陈燕、马敏、罗开梅、唐琳、韩雪、高明、易海燕、蒲德芬、毛红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以岳宁所承包的重庆市南岸区扬子江假日酒店的热浪迪士高和美容美发厅、渝中区万豪酒店内的白宫夜总会、大世界酒店内的白金台会所、万豪酒店内的侨力桑拿俱乐部等娱乐场所为依托,采用公司化的管理模式,由岳宁负责全面管理,通过设置执行总监、总经理、推广经理、保安主管等职位对曾令伟、李亚玲、曾涛、杨艳、戴力、王萍、高东、贾克鸿、石砂、刘伟、徐丽丽、蒋冬、易海燕、陈燕、马敏、罗开梅、唐琳、韩雪、高明、蒲德芬、毛红等组织成员逐层进行管理。通过规定各职位的职责和分工使成员之间形成较为明确的层级制约关系,其组织结构严密,组织成员比较固定。该组织还通过制定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度对成员进行严格管理,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第二,经济特征,即追求经济利益。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根本的特征。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建立和存在的根本原因,也是其最终目的。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为手段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高额利润,积累巨额财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通过收取保护费、绑架、抢劫等原始暴力手段获取经济的原始积累,绝大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的初期都是通过这种手段来积累财富的;(2)通过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淫秽物品、贩卖妇女儿童或人体器官、偷渡、走私毒品等违法行业和违法服务等获取高额利润;(3)利用经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钻法律的空子向合法行业渗透并以非法手段进行经营来获取高额利润、积累巨额财富,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比较成熟或高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本案的经济特征而言,岳宁犯罪组织从1998年至2009年长达10余年的时间里,以扬子江热浪迪士高、白宫夜总会、白金台会所、侨力桑拿俱乐部为平台,通过组织卖淫、提供异性陪侍、酒水销售等非法和合法经营活动聚敛了大量钱财,并将部分非法收入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向负有查禁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大肆行贿,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维系该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第三,行为特征,即暴力性和地域性。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特征。(1)暴力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在日常生活中就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进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时更是以暴力为后盾,其行为上多强调“硬碰硬”、“以狠对狠”,而且涉枪犯罪日益突出。(2)地域性,这种地域性是指在一定区域、行业范围内,而不仅仅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这里的区域既包括自然区域,也包括行政区域。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是在一定区域如一个村、一个区、一个煤矿内称霸一方,或者是在一个行业,如托运业、建筑业、娱乐业等进行垄断。就本案的行为特征而言,在经营热浪迪士高期间,岳宁通过安排张勇打砸周边发廊,以排挤竞争对手;在经营白宫夜总会、白金台会所、侨力桑拿俱乐部后,岳宁犯罪组织以保安部作为其内保力量,以张勇势力作为外围力量,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殴打他人等多起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岳宁犯罪组织为组织利益,还实施了容留吸毒、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犯罪活动,充分体现了该组织违法犯罪行为的暴力性、多样性和组织性,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第四,就本案的危害性特征而言,岳宁犯罪组织以暴力等手段,在位于重庆市主城区的中心地带大肆组织妇女卖淫和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向负有查禁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获取非法保护,使该组织的组织卖淫活动长达10余年未受到查处,严重妨害了当地社会管理秩序。另外,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欺压群众,在一定区域内产生了重大影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岳宁犯罪组织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的4个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关于本案的个别性特点
岳宁涉黑案除了上述一般性特点之外,还具有其个别性特点,主要表现在:
1.岳宁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人员构成的多样性
根据本案有关证据材料显示,在以岳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从性别构成看,女性成员19人(李亚玲、杨艳、王萍、徐丽丽、陈燕、马敏、罗开梅、唐琳、韩雪、蒲德芬、毛红、易海燕、潘红、张姝等),男性成员12人,在总体上女性成员占多数;从年龄构成看,“80”后成员15人(王萍1981年出生、贾克鸿1982年出生、石砂1986年出生、徐丽丽1982年出生、陈燕1980年出生、马敏1982年出生、韩雪1985年出生、潘红1986年出生、张姝1982年出生、李佳1987年出生等),“70”后成员9人(张勇、李亚玲、杨艳等),“60”后成员7人(岳宁、曾令伟、曾涛等),其中年龄最小的为1987年出生,年龄最大的为1960年出生,年龄分布总体上比较年轻;从学历构成看,大专以上学历3人,高中文化程度(含中专)14人,初中文化程度14人,总体而言组织成员都受过一定的教育但受教育程度不高。从该案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来看,该案犯罪组织成员构成具有独特的特点,基本上形成了以“60”后人员(岳宁)为领导者和组织者、以“70”后组织成员(张勇、李亚玲等)为骨干以及以“80”后(王萍、徐丽丽、张姝等)成员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格局,这一特点从组织成员的年龄、生活经验、社会能力以及社会关系网络等方面可以得到很好的说明。
2.岳宁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控制成员的方式上采用公司化的管理模式
(1)层级管理 以岳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是通过公司化的职位设置来管理的,组织成员的组织身份主要表现为“行政总经理”、“行政副总经理”、“执行总监”、“部门经理”、“部门主管”和“职工”等几种类型。从组织层级看,岳宁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处于第一层级,属于组织的领导层,对所有组织成员进行领导;“行政总经理”、“行政副总经理”和“执行总监”等成员,处于第二层级,属于组织的骨干,直接接受岳宁的领导,对“部门经理”和“部门主管”进行管理;“部门经理”和“部门主管”,处于第三层级;“职工”,则处于第四层级,属于组织的基层。从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来看,也可说明这一点。其中,处于第一层级的法定代表人岳宁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处于第二层级的所谓“行政总经理”、“行政副总经理”、“执行总监”等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部分“部门经理”、“部门主管”和“职工”等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部分“部门经理”和“部门主管”也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
(2)组织管理严密 以岳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程度严密,组织管理严格,该犯罪组织通过设置执行总监、总经理、推广经理、保安主管等职位对李亚玲、曾涛、曾令伟、王萍、杨艳、高东、戴力、贾克鸿、石砂、刘伟、徐丽丽、蒋冬、易海燕、刘双、陈燕、马敏、罗开梅、唐琳、韩雪、蒲德芬、毛红、潘红、张姝、李佳、罗维、周茜、上官懿、高明、邓涛等组织成员逐层进行管理。对各职位规定了明确的职责,成员之间形成较为明确的层级制约关系,其组织结构严密,组织成员比较固定。该组织还通过制定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度对成员进行严格管理。其中,岳宁、李亚玲负责管理卖淫妇女,张勇、高明负责维护场所内的秩序。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显示,2001年1月至2009年6月,岳宁伙同被告人曾令伟、李亚玲、曾涛等人,在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万豪酒店负一楼的白宫夜总会内,组织王怡茂、龙艳、陈杨等200多名卖淫妇女多次进行卖淫活动。其中,岳宁负责白宫夜总会的全面管理;曾令伟、李亚玲先后负责推广部工作,管理卖淫妇女;曾涛负责监管所有人员的违规情况,保管卖淫妇女向白宫夜总会交纳的卖淫费提成和罚款;贾克鸿、石砂协助李亚玲管理推广部;杨艳、刘伟、徐丽丽、潘红、张姝、李佳、罗维、周茜、上官懿负责卖淫妇女的具体管理,安排卖淫妇女进包房供客人挑选,杨艳、刘伟、徐丽丽还负责收取卖淫费提成;蒲德芬、毛红负责接待应聘的卖淫妇女,落实卖淫妇女的考勤制度,记录卖淫情况并收取部分卖淫费提成和罚款;被告人张勇安排李湘国在白宫夜总会内担任保安部主管;被告人高明、戴力先后担任白宫夜总会的保安部主管,负责维持卖淫场所内的秩序,管理卖淫妇女的进出。由此可见,该犯罪组织管理非常严密。
3.岳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间长,人数多,规模大,已经处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中级阶段
黑社会性质组织可以分为3个阶段:初级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紧密的组织结构,靠暴力获得利益;中级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拥有自己公开、“合法”的经济实体,通过贿买、暴力、威胁等手段,对国家工作人员威逼利诱,编织自己的“安全网”;高级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实力强大、组织严密、活动隐蔽,他们可以通过政治手段推出自己的代理人等,以维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益。[1]综观本案,以岳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显然已经处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中级阶段,该组织既有“保护伞”,也有“合法”的公司,从1998年至2009年长达10余年的时间里,该犯罪组织先后在多处娱乐场所组织数百名卖淫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时间长,人数多,规模大,通过组织卖淫、容留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积累了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多次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寻求非法保护,使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长期未受到查处,严重妨害了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该组织还通过暴力、威胁解决纠纷,欺压群众,给一定范围内的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根据上面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3个划分阶段,从以岳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模和发展程度来看,该犯罪组织已经处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中级阶段,如果不是这次“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其很有可能会继续做大做强,继而发展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第3个阶段。
三、岳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分析
从“娱乐大亨”岳宁所从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总体情况来考察,其从事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转型的影响
岳宁涉黑案是以重庆高端娱乐场所为依托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起重大涉黑案件,该案从一卖淫组织逐渐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时间跨度较长,大约经历了10年时间(1998年至2009年)。而这10年时间恰恰就是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阶段,同时也是重庆刚刚升级为直辖市的10年。在这一时期,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重庆也处于改革开放的风口浪尖之上,重庆正处于从一个农业人口大市向现代工商业大都市迅速转型的过程中。一方面,社会转型给城市发展带来了无限的生机和活力;另一方面,也必然伴随着新旧体制、新旧观念之间的剧烈冲突,而相关的社会保障机制和社会控制机制还没有确立,由此导致流动人口泛滥成灾、失业待业人口大增,社会控制失范,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巨大变化,经济发展严重失衡以及某些领域(特别是重庆的娱乐行业)畸形发展。在一个新旧社会体制并存、新旧社会规范交替、新旧社会秩序共生的特殊的社会发展不平衡时期,各种社会角色因分配不当、利益格局失调而发生冲突,产生社会层面的失衡和摩擦,致使城乡、地区、行业之间均出现种种矛盾。而相应的政治、文化、教育等社会保障机制相对滞后,未能适应社会结构转型的时局要求{1}。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也曾断言:“当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的形态也会发生变化。”[2]所有这些转型期社会的“综合症”,正是岳宁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滋生的温床。
(二)个别腐败官员的庇护和纵容
纵观古今中外,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存在和兴盛,常常离不开一些司法官员和政府官员的支持、庇护。在中国,近年来日益滋生和蔓延的腐败现象已经成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形成和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各种腐败现象中,司法机关的腐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影响最直接。部分司法人员接受犯罪分子的贿赂之后,放弃打击犯罪的神圣职责,充当其保护伞,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和发展与腐败现象密切相联,腐败现象的发展蔓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土壤和温床{1}93。
岳宁涉黑案的相关证据材料显示,岳宁及其组织成员通过组织卖淫、容留吸毒等非法手段谋取巨额经济利益,并利用上述非法收入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岳宁还安排女服务员向“重要客户”卖淫,这里的“重要客户”主要是指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该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受到被收买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使白宫夜总会、白金台会所等场所的卖淫活动得以长期存在。自2003年到2009年,岳宁先后4次送给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文强现金人民币2万元、5000美元、18万港币、皇家礼炮洋酒一瓶,6次送给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金人民币93 576元、5000美元、10万港币、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高尔夫球练习卡一张,12次送给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原副总队长陈涛现金人民币105000元、美元2000元。岳宁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贿赂文强等国家工作人员而得到庇护,这是其犯罪组织得以长期存在和不断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现代犯罪学证明,腐败现象对犯罪具有刺激、暗示、纵容作用。也就是说,“腐败本身不仅是一种犯罪行为,而且也对犯罪的恶性发展起推波助澜的作用”{2}。可见,个别腐败官员的庇护和纵容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发展和壮大所起的作用尤其重大。
(三)社会亚文化的侵蚀
社会亚文化一般是指引导和支配犯罪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意识、传统、价值观等属于犯罪思想和意识形态的要素。我国的犯罪亚文化主要包括我国传统的犯罪亚文化和源于西方的以暴力和色情为中心的当代犯罪亚文化。我国传统的犯罪亚文化比较复杂,大部分来自下层社会,主要是由艺人、术士、强盗、绿林以及帮会、秘密教派等所谓的游民或江湖人士及其活动产生的犯罪亚文化。改革开放以来,传统的犯罪亚文化有所抬头,同时来自西方的犯罪亚文化也深刻影响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色情和暴力通过报刊、杂志、电视、广播、影碟等方式在我国迅速传播,并与我国传统的以帮会文化为中心的犯罪亚文化交织在一起,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和发展的意识形态。就岳宁涉黑案而言,岳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之间具有明显的社会亚文化的一些共同性,组织成员之间较为容易形成相互的价值认同。这种价值观方面的相互认同,就是犯罪亚文化在犯罪组织个体成员身上的体现,它在观念层面统一了组织成员之间的思想,增强了成员之间的凝聚力,进而形成了独特的犯罪亚文化群。所谓犯罪亚文化群,是指一些集团和团体中的成员所共同奉行的完全不同于社会现行的价值观念的观念体系,亚文化群的发展,必然导致破坏法律的行为的出现{3}。这种犯罪亚文化群在组织成员之间较多地表现为“亡命称霸的英雄观”和“江湖义气”。这一点从岳宁和张勇等组织成员身上就可以看出,在岳宁案的庭审现场,当岳宁基于“义气”声称独揽所有罪责时,竟有数名作为组织成员的女性被告人因感动而潸然泪下。这也从侧面说明了“社会亚文化”以及“犯罪亚文化群”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形成和发展的重要作用。
(四)社会失范及个体成员社会化等问题,导致组织成员形成不良人格缺陷
根据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的观点,所谓社会失范是指旧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被普遍否定或遭到严重破坏,对社会成员逐渐地失去了约束力;与此同时,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却尚未形成或未被普遍接受,对社会成员不具有有效地约束力,因而社会成员的行为缺乏明确的社会规范的约束,社会规范呈现出一种类似于真空的状态{3}268。按照迪尔凯姆的观点,在社会转型期,新生事物不断涌现,而对这些新生事物的调控基本上处于滞后状态,社会处于失范状态,导致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能力减弱。另外,对社会个体而言,由于社会失范,贫富差距加大,失业大军的剧增,人口的大规模流动,以及大众传播媒介的不良诱导,特别是一些宣扬黄色淫秽的、暴力凶杀的、黑色反动的不良文化对人格缺陷的形成具有直接影响{4}。具有人格缺陷的社会成员就是个体受不良文化影响而使得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产生障碍的结果,具有人格缺陷的个体不能正确理解社会规范和社会对成员的要求,反而有意冲破正确社会规范的约束,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就重庆市而言,自成为直辖市以来,社会经济以及社会各个行业都走上了快速发展和转型的快车道。特别是在娱乐行业,随着人们的娱乐生活越来越多样化,娱乐业也空前繁荣起来,社会上的各种利益团体也开始涉足娱乐业,从而使娱乐行业变得鱼龙混杂,而相关的社会管理机制还远远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这种因社会急剧发展和转型而导致的失范状态,为娱乐业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滋生提供了优越的条件。就岳宁涉黑案来说,岳宁是一个存在严重人格缺陷的犯罪分子,他具有严重的对社会的蔑视和轻视的态度。在周围群众的眼中,他是娱乐界的“老大”,并且在2008年下半年担任渝中区娱乐协会会长,他在较场口地区名气很大,社会关系复杂,“黑白两道”都有人,在外办事门道多;而岳宁涉黑案的二号人物张勇也是一个具有严重人格缺陷的人,在群众眼中,他一直就是在道上“混”的“大哥”,平时在解放碑和南坪两个地方“混”,名声比较大。在人们物质欲望不断膨胀的社会,“如果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没有将社会规范内化为个体意识,出现了人格缺陷,那么,个体在追求自己需要满足的过程中,就有可能运用社会不认可、不接受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要;当这种方式所导致的对社会或他人的侵害又超过了社会和一般人的社会心理容忍度时,就可能生成为犯罪行为”{4}78。
由于以上各种原因的存在,以岳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娱乐业“乱象丛生”就不足为奇了。
四、类似违法犯罪的防控对策
基于“娱乐大亨”岳宁涉黑案的特点和犯罪成因,我们认为,对于防控类似违法犯罪,需要着重采取如下对策:
(一)转变观念,树立与时俱进的防控黑恶势力滋生的新理念
自2009年6月伊始,重庆掀起了新一轮“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庆“打黑”引起了国内外舆论的强烈关注。亿万富翁和黑白两道是重庆黑社会头目的显著特点。目前到案的黑恶势力团伙头目,大都是亿万富翁,生活极尽奢侈。例如,陈明亮驾驶的是一辆价值500万元的宾利雅致(车牌号渝AX0005),陈妻左保书的坐骑是一辆黄色的顶级跑车兰博基尼(车牌号渝A57777),价值300万元;岳村坐的也是500万元的顶级宾利;黎强的车是300多万元的奔驰,另外还花费100万元进行了内部改装。而本案的岳宁酷爱豪车,曾在很短时间内买了数款高档宝马车。另外,他的办公室放着一架老式钢琴,已经有一百多年历史,价格不菲。社会转型时期,重庆经济逐步走向辉煌,贫富差距遽然拉开。在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不断发展壮大的首要分子,差不多都进入经济领域,传统黑恶势力与新型“公司”的出现互为交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呈现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复杂的局面。重庆警方公布的材料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渗透到了当地的能源、交通、建筑以及粮油菜肉等各个领域,其领导、组织者业已成为经济组织或者公司企业的负责人。例如,重庆江州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明亮,开夜总会、放高利贷、强索债务、操纵赌场;黎强是渝强公司董事长、重庆市第三届人大代表、重庆市巴南区第十二届政协常委、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会长、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出租与租赁协会常务理事、重庆市道路运输商会(协会)常务副会长,拥有20多家企业,涉及道路客运、房地产开发、汽车维修等领域,为获得客运线路经营权不惜以“涉恶涉黑”手段进行争夺;岳宁是重庆万豪白宫夜总会董事长;龚刚模是重庆市银钢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王天伦是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马当是大正集团董事长等。
从以上涉黑团伙头目的头衔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当前的黑恶势力和黑恶组织早已不是我们传统观念中的形象,涉黑团伙的“大佬”已经不再是当年的街头小混混,也不再是曾经如电影画面上渲染的满脸凶煞的鲜明模样,他们早已经脱下当年穷酸的“铁布衫”而换上光鲜亮丽的华裳,他们已经脱胎换骨成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呼风唤雨的“虾兵蟹将”。他们的头衔也不再是某某帮派的“首领”或“帮主”,而可能是某某董事长、某某会长、某某代表等。如果我们还在抱持以前传统的观念,就不能跟上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就无法准确掌握当前黑恶势力发展变化的形势,就不可能掌握主动权,就会坐失良机,很可能任凭黑恶势力做大做强。随着社会转型,犯罪的形态、手段和方式以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领导者和组织者的身份都会有很大变化。因此,我们也必须转变传统的防控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观念,研究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各种新特点和新形式,树立适合新时期经济社会特点的与时俱进的防控黑恶势力滋生的新理念。只有树立与时俱进的防控黑恶势力滋生的新理念,我们才能做到有效预防和打击新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否则,我们就不能很好地履行确保一方平安的职责。
(二)加强社会控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防控黑恶势力的长效机制
对于黑恶势力,“严打”式的集中打击,固然能够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在某种程度上减少或者消除黑恶势力的存在,也会取得相当成效,但这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计。正如某省打黑部门负责人所言,黑恶势力屡打不止,尽管在国家几轮专项斗争后它们的总量在减少,但一方面,一些地方的团伙被打掉后迅速出现了替代者,一些黑恶分子刑满释放后又组成新的团伙,变本加厉违法作恶;另一方面,涉黑犯罪往往也会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出现许多新的趋势{5}。因此,要“治本”性地防控黑恶势力,必需加强社会控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打防结合的长效机制。我国当前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控制,采取的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所谓社会控制,就是对社会进行有效治理。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庞德认为,社会控制是对人类内在本性的有效控制,即社会对个人施加压力,以迫使其尽自己的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其反社会行为。在我国,社会控制的最好体现就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的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文化的、教育的多种手段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整治,以期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简而言之,就是通过全社会的力量动用社会控制措施来对违法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予以控制;就是充分发挥公、检、法各机关的职能作用、动员全社会各种力量的参与以及加强基层组织的管理工作。从犯罪学的视野来看,加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控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控制犯罪发生的原因和影响犯罪发生和变化的外部条件,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消除于萌芽状态。通过以上分析,加强社会控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防控黑恶势力的长效机制必须做好以下几点:(1)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完善教育机制;(2)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与反腐败相结合;(3)加强对重点人物、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的监控和对特种物品的管理等。对此,下文将就以上相关内容予以详述。
(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完善教育机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在经济建设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精神文明建设却有些滞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状况如何,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率的高低,往往取决于两个文明的协调发展程度。只有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者协调发展时,社会才能处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精神文明建设尤为显得重要。文化与教育关乎精神文明建设的方方面面。在社会转型期间,伴随着改革开放,人们必然经历着多元文化价值观的影响,人们的精神也变得越来越迷茫和困惑。面对着现实社会中的各种诱惑和压力,人们开始选择不为社会所认可和接受的行为方式来获取自己所想要的生活。同时,文化市场的打开也为人们提供了各种各样的犯罪的模板,如各类传播媒体为吸引观众,极力宣扬暴力、色情、恐怖、黑社会、江湖派别等方面的内容。正是这些亚文化因素的影响,使人们的思想受到不良诱导,进而模仿违法犯罪行为,甚至结成黑恶势力团伙。贝卡里亚曾经说过:“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6}因此,在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方面,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完善教育机制势在必行。具体而言,主要应做好如下工作:(1)净化大众传播媒体,依法取缔非法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商,端正文化影视作品的创作动机,坚决反对那些以赤裸裸的“黑”、“黄”、“白”为内容的影视作品;(2)端正社会风气,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3)加强对市场经济主体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的自觉性;(4)加强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制教育,使其懂得守法经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5)加强对青少年特别是中小学生和大学生进行伦理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教育。
(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与反腐败相结合
腐败本身并不会产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是腐败现象的盛行,却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和蔓延最主要的催化剂。1990年代末,岳宁、陈明亮就已经有诸多违法犯罪事实,但一直安然无恙,有的举报人反而被暴力威胁、殴打、敲诈勒索。一位多年来一直控告黎强的车主表示,黎强曾当众称:“随便你们去哪里告,到处都是我的兄弟伙。”据检察院调查,彭长健在5年时间里,每年都要带着整个班子去马当的大世界赴宴。所有这些充分说明,党政干部和政法干警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是黑恶势力发展壮大的一个主要原因。从客观上说,腐败官员和腐败干警是扫黑的主要障碍,腐败是黑恶势力滋生的温床,权力的庇护是黑恶势力膨胀的直接原因。用曾经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强调多年的一句话来说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没有后台和保护伞是绝对不能做大的。
因此,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反腐败相结合是治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必由之路。具体来讲,应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加强司法部门的反腐败教育。司法机关是反黑斗争的最前沿阵地,也是治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力军。政法机关内部的腐败分子与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的勾结,直接导致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天网疏而有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正义得不到伸张,人民利益得不到有力保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也必然藉此更加胆大妄为,肆无忌惮。因此,凡是纵容、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的政法人员,一经发现,要坚决清理出政法队伍,构成犯罪的,要从重处罚。只有建立一支思想政治素质过硬的司法队伍,才能保证反黑工作的顺利开展。(2)加强党政领导部门的廉政教育和监督工作,防止身居领导职务的党政官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勾结,利用行政手段干扰司法机关反黑工作,为黑恶势力团伙提供庇护。因此,要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作用,对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勾结,包庇纵容其犯罪行为的,一定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绝不手软。(3)加强各级各类职能部门的廉政教育,如海关、金融、银行、工商部门、税务、基建管理部门等,堵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的途径,截断其开辟新的更加隐蔽的经济来源。(4)加强各类基层组织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基层滋生的土壤。(5)彻底转变“GDP崇拜”的政绩观念,防止一些黑恶犯罪头目披上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外衣,寻求“政治庇护”。如果我们经过长期努力,能够从公共权力腐败的治理开始,将廉政问题解决得比较好的话,黑恶势力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就会越来越小。
(五)严格限制娱乐场所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控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为了防范当前娱乐场所严重违法乱纪的现象发生,仅仅对上述4类主体作出禁业规定,还远远不够,尚需严格限制娱乐场所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在市场主体的限制方面,必须把品德低下、社会上名声不良以及有明显人格缺陷的人群纳入禁业主体的范围,这样才能更好地从源头上控制娱乐场所涉黑犯罪案件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控。对娱乐场所市场准入主体条件的限制可以说是为娱乐场所涉黑案的发生设置了第一道防火墙,而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控可以说是为娱乐场所涉黑案的发生设置了第二道防火墙。这第二道防火墙主要表现在娱乐场所内保安的配置、场所内必要通道中设置摄像监控设施上。在保安的配置上,由公安机关统一对娱乐场所配备安保人员,这些安保人员须经统一上岗培训,确保严格依法履行职务,不得从事违法乱纪的活动,这样就能杜绝娱乐场所黑恶势力的滋生。另外,在娱乐场所必要的通道中设置摄像监控设施,一是能够及时了解和关注娱乐场所的活动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二则让经营者和一些客人有所顾忌,给他们一些心理暗示,警示他们如果从事违法乱纪行为则可能会被发现,这样就会大大减少娱乐场所组织卖淫等黑恶势力犯罪现象的发生。
【作者简介】
李永升,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付其运,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
【注释】
[1]参见:梅传强,赵亮.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点与成因分析[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98。
[2]Bell,Daniel.11995.Crime as an American Way of Life, in Ni-kos Passas(ed.).Organized Crime, 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83-84.
【参考文献】
{1}郭子贤.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101-102。
{2}康树华.中国大陆带黑性质犯罪现状及其发展趋势[J].法学探索,1997,(1):42。
{3}康树华.有组织犯罪透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72。
{4}梅传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M].2版。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60。
{5}石经海.杨天庆涉黑案的特点、成因与防控类似违法犯罪的对策[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92。
{6}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