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0-09-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故意伤害类案件在各类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最大,该类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宁和谐的重要因素。近日,该院对近三年审结的150件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点
犯罪主体中绝大多数系男性。在三年来审结的150件170人故意伤害案件中,男性167人,占98.2%,女性仅3人,占1.8%。
“民转刑”案件比重较大。在审结的150件案件中,有129件是一些微不足道的邻里关系、家庭矛盾等小纠纷引发故意伤害案件,占86%。
青少年犯罪上升趋势明显。涉案170人中,25岁以下有37人,占21.8%。这些人大多聚集在网吧、游戏厅、广场、酒吧等场所,成帮结伙,争强好胜,倚仗人多势众欺凌他人,为一点小事甚至一句话便大打出手。
犯罪主体大多是农民、无业人员,素质较低。涉案170人中,农民有65人,占38.2%,无业人员有44人,占25.9%。两者合计有109人,占总人数的64%以上。有的案件原本是被告人有理,却不知道通过法律手段和正当途径解决,最后导致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犯罪突发性强。大多数被告人在犯罪时都是一时冲动,就大打出手,在造成严重后果后,又不同程度地后悔,能够积极进行经济、物资等方面的赔偿。
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率及自动履行率较高,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逐渐提高。在审结的170名被告人中,附带民事部分成功调解的有165人,调解率高达97.1%,最终适用非监禁刑的32人,占18.9%。
二、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原因分析
法制宣传力度不够,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涉案人员大多文化程度不高,法制意识不强,在与他人发生矛盾与冲突时,一方面很少思考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用法律手段维权,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的代价认知不足,片面以为自己占理,或者认为打架是小事,不知道还要进行赔偿、甚至可能判刑,从而做出过激行为。
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效果不明显,管理措施不到位。有的学校虽然开设了法制课,但不够全面、深入,还需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和健康成长的引导。有一些未成年人辍学或义务教育读完后流入社会,但其处于没有劳动能力阶段,家庭和社会教育、监管措施不到位,导致他们无所事事,引发了不安全因素。
就业率不高,收入低引发犯罪。大量企业改制以后,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无业人员的迅速增加,这些人长期闲散于社会,容易引发犯罪。
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部分基层组织没有发挥治保、民调等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治保、民调等机构建设未能及时跟上,综合治理等措施无相应机构进行落实,致使一些普通民间纠纷和家庭矛盾得不到及时调解;有的地方虽然机构健全,但民调人员力量薄弱,作用发挥不充分,调解不深入彻底,未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最终引发刑事案件。
业余文化生活贫乏。现在不少地方的文化活动室、图书室等设施年久失修,或者挪作他用,农民文化生活单调乏味,无法通过健康有益的业余文化活动来调节释放心里压力,长期积累以后,很容易因一件很小的纠纷而引发大的社会问题。
三、相应的对策建议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法院在履行审执职能作用的同时,不断加大对人民群众的普法教育的力度,扎实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活动。要定期选择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公开宣判,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持续开展法庭“进社区、进农家”活动,提升普法教育宣传效果;支持帮助辖区学校落实法制副校长制度,上好法制课,强化青少年法制教育,不断在各个层面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使人民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引导树立守法意识,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培训力度,使民解机构能及时发现矛盾纠纷,有效进行调处,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使矛盾纠纷在“升级”前得到及时化解,降低“民转刑”案件发生的机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一村一警”平安指导员活动,抽调法官派驻村(社区)担任基层平安指导员,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和信息上报制度,指导和帮助所驻村(社区)开展平安创建工作。
对故意伤害犯罪案件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由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邻里纠纷等情节较轻微的轻伤害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尽量做好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调解工作,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在被告人一方已经作出赔偿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非监禁刑,缓和双方的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对于持枪、持刀伤人,以及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等恶性伤害案件的量刑,坚持以严为主,加大打击力度。
罗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