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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刑法辅导之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
发布日期:2011-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从理论上讲:

  (1)二者相似之处

  ①认识上,对危害结果都有预见。

  ②意志上,对危害结果都不是希望的,即没有追求其发生的意欲。

  (2)二者的区别是:

  ①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的认识的程度较高。

  ②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

  2.从分析案例的角度讲:

  区别要点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持否定的态度,是否有避免结果发生的根据和采取了积极避免的措施。如果是肯定的,通常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是否定的,通常是间接故意。

  例题:(2004/二/3)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了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驶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B.交通肇事罪C.破坏交通工具罪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例题:(2006/二/3)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等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

  解析:此种情形在司法实务中较多认为对死亡结果是间接故意。因为有意将人从疾驶的汽车中甩下,行为高度冒险,常人能认识到会造成非死即伤的结果,事实上发生了死亡结果,可认为具有放任的态度。这与违章开车撞死路上行人不同,所以不是过失;根据案情不能确定甲希望乙死亡,所以也不是直接故意。例:甲违章驾驶,遭到交警阻拦时试图高速闯关,接近时发现有障碍物而无法闯过,急忙避让障碍物时将旁边的一个交警撞出20米,致其当场死亡。一审法院判决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就是行为人对交警死亡的结果具有间接故意。二审判决改为交通肇事罪,认为甲虽有高速闯关的故意,但对造成交警死亡结果仍属过失。本案终审判决交通肇事罪,本判决认定过失的尺度值得关注。

  例题:(2003/二/1)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而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

  例①:甲的果园经常遭偷,就拉上了电网,考虑到安全问题,同时安了一个漏电保护器。然后亲自试验,用手碰了一下电网,被电一下之后马上就断电了,不会再有危险。可是过了几天以后,发现有一个孩子触电而死。原因是漏电保护器是一个伪劣产品,因当时失灵导致死亡结果。行为人对这个死亡结果究竟是过于自行过失还是间接故意呢?行为人确实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比如说电死人。但是它不是放任的。他的行为表明对这个结果持否定态度,并且采取了相当的措施来预防。因此导致死亡结果应当认为是一个过于自信的过失,不能认为是间接故意。相反,如果行为人私设电网是在非常繁华的地方或者人来人往的地方,也不做任何标示,没有任何防范措施,那么这种情况下电死人的,大概认为是间接故意的比较多一些。

  例②:采石场放炮炸石,砸坏了村名甲的屋顶。村民甲为此与采石工乙争执起来。甲说:“再放炮炸坏屋子,我就坐在你们炮眼上”。乙说:“你要敢坐我就敢放!”2人较起劲来了。乙就把一个插有雷管、导火索的炸药包扔在地上,并且把原有60厘米长的导火索一刀下去割得只剩8厘米长。对甲说:“你敢坐上去我就敢点”。甲一屁股坐了上去。乙就上去把甲背后的导火索给点着了。点着后,他自己起身跑走后也喊了一声:“点着了”!但是甲直到看见别人跑开,远远朝他看着的时候才反应过来。他回头一看冒烟了,赶快起身,但是刚起身就爆炸了。乙对爆炸致甲死亡的结果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呢?这种情况下被判断为间接故意应当定故意杀人罪还是爆炸罪呢?应该定故意杀人罪,因为这个行为虽然采取了爆炸的手段,但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例③:甲、乙二人站在山顶,见山下有一老人,甲指着老人对乙说:“你说将这块石头推下去能否砸到他?”乙说:“会有这么巧吗?试试。”于是二人合力将石头滚下山,刚好砸死了老人。甲、乙对老人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其预见到了结果可能发生,没有采取任何避免措施,排除过于自信的过失;看不出对老人死亡有积极的追求,认定是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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