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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刑法抢劫罪命题考点
发布日期:2011-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抢劫罪既遂的认定

  认为抢劫罪侵犯了两个客体:第一,人身权。第二,财产权。但是司法实践中以行为人造成被害人轻伤害或者抢走财物为既遂,即抢劫罪有两个既遂标准。这两个权利有一个被侵犯就构成抢劫罪既遂。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理应理解为以行为人控制被害人财产作为既遂标准。

  二、抢劫罪的构成

  1、获得他人持有之财物或者财产上的不法利益

  第一,获得方式包括犯罪人自己去拿以及被害人自己交付。第二,获得对象包括不法利益,如逼被害人写下借据,也是按照抢劫罪来处理的。第三,行为人必须是直接获益。间接获益不包含在内,如逼他人卖艺,从中售票得利的,是不能按照抢劫罪来处理的。 法律教育网

  2、强制行为

  (1)对人直接暴力:暴力的对象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也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2)对物强制但能够对人产生间接效果:例如,将被害人锁在屋内;破坏财物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抗拒。但如果被害人虽然被锁在屋内,但是睡着进而,行为人不能构成抢劫,只能构成盗窃。

  (3)胁迫:无形强制力。以对人的生命或者身体造成危险为内容,具有当场实现暴力的意思。

  (4)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即与暴力、与胁迫相类似的,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如迷倒、麻翻,也包含用灌醉的方式。

  3、行为结构说的整体理解

  行为人运用强制的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能抵抗的状态,行为人利用此种状况来进行对持有的破坏,建立新的持有关系。也就是依照行为人的想象,此种强制方法是用来破坏持有的手段。

  4、足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

  暴力和胁迫要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而被害人的反抗能力是不一样的,所以此处的“被害人”是一般人。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明知被害人胆小如鼠的时候,采取轻微暴力在客观上压制了被害人反抗的,也成立抢劫罪。

  三、法律拟制——转化型抢劫罪

  1、事后抢劫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形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或者准抢劫。

  (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指的是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实行行为)。

  第一,在盗窃的预备阶段被发现,为脱逃而实施暴力的,不能转化为抢劫罪。第二,明显的小偷小摸行为无论如何不能转化为抢劫,因为行为人没有犯盗窃罪的故意。

  (2)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毁灭罪证需要注意,是为了前罪的罪证的湮灭,当然指的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罪证湮灭。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的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是转化犯。

  (3)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

  第一,当场:场所密接性、时间密接性。尚在他人追击中属于“当场”,但是中途偶遇不是“当场”。第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与抢劫罪的程度相当,即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才能按照抢劫罪来处理,如果是迷倒麻翻,就不可以转化。第三,施暴对象包含行为人主观想象上的物的持有者或者为了保护持有的第三人。如误以为同伙是追踪之人而施暴,也转化为抢劫罪。

  2、“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行为人具有随时使用凶器的可能性,否则,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2)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何时将具有杀伤力的普通物品认定为凶器,是一个需要深入分析的问题。如果物品是一般人生活中经常携带的,并且对一般人不会产生很强的危险感,则不应认定为凶器。如眼镜腿可以用来行凶,但是戴着眼镜抢夺,并不是抢劫罪。

  (3)当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在抗拒抓捕时又使用凶器造成他人伤害的,只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不再适用《刑法》第269条。

  (4)需要行为人有使用凶器的意识。携带凶器也是一种主客观统一的行为,即要求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准备使用的意识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在抢夺前为了使用而携带该物品;二是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携带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在现场意识到自己所携带的凶器进而实施抢夺行为。反之,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违法犯罪而携带某种物品,实施抢夺时也没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则不宜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

  四、法定刑升格条件

  1、“多次抢劫或者是抢劫数额巨大的”

  多次抢劫指的是抢劫3次以上。对于“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地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中发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本身也表明了它是不特定的人可以使用。其中的出租车只包含大中型出租车,不包含小型出租车。

  交通工具必须是机动的,必须是机械力,不包含是自然力,所以抢劫人力车的不能认定为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无机动装置的帆船的也不能认为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此项的核心是暴力作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与公共安全无关。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指的是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不包含银行的普通财物。抢劫银行也包含了抢劫运钞车,具体指的是抢劫运钞车里面的钱,如果只抢车,只能成立普通抢劫。

  4、“入户抢劫”

  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入户”要求具有目的性,指的是为了抢劫而进入。“入”指的是两个方面:第一,身体进入户内。第二,暴力发生在户内。“户”是具有家庭生活内容的家庭住所,所以抢劫大学生宿舍、旅馆、临时工棚的是普通抢劫。

  5、“持枪抢劫”

  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持”指的是使用、展示枪支。如果行为人既不使用枪支,也不向被害人显示枪支,不能成立持枪抢劫。 “枪”是指真枪,不包含假枪在内。拿着仿真枪去抢劫的,只成立普通抢劫,而不得被认为是持枪抢劫。

  6、“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此处注意主客观相一致的要求,即行为人在抢劫的时候就应该知道自己抢劫的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或者明知里面可能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认识到,以为抢劫的是普通财物,抢来了以后才发现是军用物资,只能按照普通抢劫罪来处理。

  7、“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人重伤、死亡既包含故意,也包含过失。但抢劫行为与死亡或重伤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8、“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司法考试刑法部分的抢劫罪相关考点讲解至于此,希望能够对司考生通过司法考试有帮助,祝司考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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