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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建筑垃圾致伤 公路管理部门担责
发布日期:2011-12-06    作者:110网律师
本报讯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路面堆放的建筑垃圾未清理而致行人受伤案,判决公路管理局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81320时左右,原告支某驾驶摩托车经075县道由西往东从凰岭亭往颜司桥方向行驶,途经075县道1KM+100M处时,原告会车靠右侧让行,因右侧道路路面堆放建筑垃圾未清理,致使原告摔倒受伤。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21天,用去医疗费15004.65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用7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驾驶摩托车,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且未确保安全通行,对自己的损害结果应自负一定的责任。公路管理局作为公路养护管理部门,依法负有维护公路设施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法定义务,避免其管理路段乱堆乱放。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075县道路面堆放建筑垃圾,是直接诱因,被告公路管理局未尽合理的监管之责,未及时督促房东清理,致原告通行时摔倒受伤,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原告支某的各项损失共合计51553.45元,其中,由被告公路管理局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36087.42元;其余30%,即15466.03元,由原告支某自行承担。(龚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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