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重点是不作为犯罪和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
(1)不作为成立的条件(有义务、有能力、有因果关系),重难点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之来源的判断:
①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但须得到刑法的确认);
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合同等行为自我设定的积极作为义务);
④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之判断(三步走策略) 转自:法律教育网 - [chinalawedu.Com]
首先,以条件说为基础进行判断(即只要符合如果没有A,就没有B的,就可以说A是B的原因),从而得出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需要借助主观罪过理论,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转换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为以条件说为基础的因果关系仅是行为人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否负刑事责任以及负何种刑事责任还需一定的主观罪过)。
最后,还需考察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介入因素包括自然事件、他人行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为等三种情形。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同先前行为之间关系以及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等,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还是正常的、是独立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若肯定回答,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先行行为同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并未切断而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