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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发布日期:2011-12-01    作者:110网律师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行条例》办法


  【颁布单位】 山东省政府
  【颁布日期】 19890115
  【实施日期】 19881101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和节约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
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
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
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一)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和建制郊区;
  (二)小城市、县城、建制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
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土地使用税
的工矿区,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和建制郊区所辖经济落后的农村是否列入征税
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小城市、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征税的
具体区域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
规定的范围和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应以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测定的土地面
积为准。纳税人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依证书确认
的土地面积计算纳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暂按纳税人据实申报、
市县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纳税。
  第五条 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按大城市的标准征税;枣庄市、潍
坊市、烟台市、济宁市、泰安市、东营市按中等城市的标准征税;威海市
及县级市按小城市的标准征税。
  第六条 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适用幅度为:
  (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市政建设和经济繁荣程度等状况,将
所辖地区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年平均税
额,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划分土地等级应本着既区别对待又尽量从简的原则,大城市分为四至
六个等级;中等城市分为三至五个等级;小城市分为二至四个等级;县城
分为一至三个等级;建制镇、工矿区不划分等级。
  年平均税额,由省财政厅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 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建制郊区所辖的农村及个别城市的
区政府所在地,经济比较落后,执行城市税额标准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
府批准,可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
  贫困地区和其他经济落后地区需要按《条例》规定降低最低税额的,
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免税土地以外,下列土地免缴土地
使用税: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三)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四)民政部门兴办的福利工厂用地;
  (五)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第十条 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
免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
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
  土地管理机关应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暂行条例》和《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青岛全面开征土地使用税






青岛新闻网  2007-11-15 10:30:03 
现有新闻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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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青岛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与内资企业一样被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这一土地使用税新政策结束了外企20年的“免费午餐”。
日前,山东省政府正式公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其中,青岛市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近两倍。
税额调高近两倍
据了解,这次调整后,青岛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分为七级,其中市内四区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一级土地24元;二级土地14元;三级土地12元;四级土地10元;五级土地8元;六级土地6元;七级土地4元。
“此次调整,一级土地涨幅最大,上调了15元!”市地税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标准将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从10月22日至年底前,我市会对200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已按原标准缴税的,按新的单位税额标准进行清算。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市地税局开通了网上申报,各地税征收大厅也做了相应准备,随时接受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对逾期未足额缴纳者,自2008年1月1日起,依法加征滞纳金。
我市一位税务人员分析,土地使用税自1988年开征至今已经19年,定额标准有些过低。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将对“囤地现象”起到积极的抑制作用。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可加强对土地资源的控管。而对外资企业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则有利于公平税负,平衡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
外资免税历史终结
“此次调整与以前最大的变化,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首次纳入到征税的范畴。”市南地税局有关人员表示。
在这之前,我市的外资企业是不用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而去年年底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则终结了这一长达近20年的“免税”历史。
据了解,按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其中,单位既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
我市一位税务人员分析,如果以年税额标准每平方米6元计算,一家占地100亩的外企每年则要面对将近40万元的土地使用税。受此影响最大的将是由外资投资的高尔夫球场,由于占地面积较大,经营者每年将面对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土地使用税税单。
在采访中,一位税务人士还表示,此次土地使用税调整,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平衡内外资税收负担,以前外资企业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据悉,为了公平税负,目前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正逐渐减少。从明年1月1日实行“两税合并”后,外商投资企业将不再享受最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专用的车船使用牌照税也已经与内资企业合并为统一的车船税。
对房价影响不大
有关专家表示,新的土地使用税出台后,在当前土地稀缺的情况下,开发商很容易把增加的土地使用税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土地使用税上调会不会带动房价上涨?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我市税务人员。“虽然土地税税额标准提高了,但对房价的影响不会太大!”市南地税局有关人员表示,总体来看,虽然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提高,将会增加开发商的整体成本,但就单块一级土地来讲,等于是每平方米多收了不到20元的税费,因此,对开发商的影响不会很大。
对此,我市房地产界人士也表示了认同。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从地价方面来看,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房产开发商的成本中所占比例较低,税额提高对本市房价的影响非常小。本报记者 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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