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
发布日期:2011-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3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的规定,我国劳动者目前享有的社会保险种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这五种社会保险承担的缴纳比例是不同的,是由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故本文讨论的缴纳比例是以北京市的标准为例的:
(一)北京市养老保险
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北京市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参保基数: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城镇职工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应按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城镇职工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应以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超过部分作为缴费基数。
举例说明:以北京市2008年缴费基数为例,某甲2007年的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2007年的城镇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3322元,3322×60%=1993元,由于某甲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北京市月平均工资的60%,某甲应缴纳的工资基数为1993元。
(3)缴费主体及比例: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20%的比例缴纳,缴纳数额存入社保基础养老金帐户;劳动者按照缴费基数的8%缴纳,缴纳数额存入个人帐户,但存入个人帐户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4)特殊城镇人员的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5)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未满年限的后果: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累计缴纳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放基础养老金,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6)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劳动者的退休金数额=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养老金=个人养老金帐户数额÷计发月数2、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缴纳
北京市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按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纳基数,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目前无法进行跨地区转移。
(二)北京市医疗保险
1、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参保范围:北京市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
(2)参保基数: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城镇职工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应按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城镇职工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应以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超过部分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举例说明:以北京市2008年缴费基数为例,某甲2007年的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2007年的城镇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3322元,3322×60%=1993元,由于某甲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北京市月平均工资的60%,某甲应缴纳的工资基数为1993元。
(3)缴费主体及比例:劳动者按照缴费基数的2%缴纳,缴纳数额存入个人医疗保险帐户;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9%的比例缴纳,缴纳数额部分存入社保医疗统筹基金帐户,部分存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注:除了基本医疗保险外,北京市还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该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4)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及未满年限的后果: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累计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可以在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述规定年限的,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2001年4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1年3月31日后退休的,缴费年限不足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种是,2001年3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其个人帐户余额退还本人,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及待遇:个人医保帐户内的金额,由个人支配用于支付下例费用: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下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支付职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一般按北京市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基金与个人承担的比例根据医疗费用的不同数额具体计算。
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2、农民工的基本医疗
外地农民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地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1.8%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2%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按本办法缴费,外地农民工不建个人帐户,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
(三)北京市工伤保险
1、北京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
(1)参保范围:北京市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缴费主体及比例: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并根据劳动者的月工资数额乘以缴费费率确定缴费数额。工伤保险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不承担工伤保险费用。
(3)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条例办法》规定的待遇执行。
2、北京市农民工的工伤保险
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应以外地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外地农民工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新招用的外地农民工以本人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外地农民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四)北京市失业保险
1、北京市城镇职工失业保险
(1)参保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参保基数:劳动者按照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企业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外资企业以中方职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3)参保帐户:企业和劳动者缴纳的数额全部存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
(4)缴费主体及比例:劳动者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用人单位按照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外资按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
(5)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用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者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且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自失业登记之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6)失业保险待遇:a、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b、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
(7)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结合北京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失业保险金的数额。
2、北京市农民工失业保险
(1)缴费比例: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
(2)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五)北京市生育保险
(1)参保范围:北京市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2)参保基数:用人单位按照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3)缴费主体及比例: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劳动者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4)生育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等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