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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资格申领、分数核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依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为做好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应试人员考试成绩查询、异议成绩核查及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授予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全国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

  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二、查询下载考试成绩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已于11月18日上午8时通过中国普法网公布。上海考区应试人员可登录中国普法网(//www.legalinfo.gov.cn)或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考试成绩,并自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通知书》(黑白、彩色打印均可)。

  三、成绩核查方式、范围和受理时间、地点

  (一)核查方式: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办申请成绩核查。申请成绩核查原则上应由本人前来,凡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我办负责受理汇总上报成绩核查申请,司法部负责组织成绩核查工作,但不直接受理成绩核查申请。经司法部核查后的结果,由我办负责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不再重新受理申请。

  (二)核查范围:成绩核查申请范围只针对试卷四或参加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只限于复核试卷卷面各题已得成绩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存在差错。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成绩核查申请人可于11月21日至12月5日(双休日除外)上午9:30—11:00,下午13:30—16:30),持本人有效身份证、考试成绩通知书、准考证复印件,到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地址:瑞金南路438号101室,近斜土路)办理成绩核查的书面申请手续。

  四、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审核

  应试人员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在12月16日至12月30日期间,向我办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

  (一)申请范围

  1、凡在上海考区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且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2、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且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应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资格申请的有关事宜将另行公告。

  3、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并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政策条件、且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在12月16日(双休日除外)前, 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我办办理确认核实手续后,应回本人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B类或C类证书)。报名核实材料由我办负责在规定时间内统一调往应试人员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二)申请方式。

  上海考区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审核实行网上申请、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申请的,现场不予办理审核。

  1、网上申请(12月1日至12月15日)。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12月1日至12月15日期间,登陆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网址://www.sk.justice.gov.cn)进行法律职业资格网上申请,填写《2011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申请步骤:点击进入“资格申请”→ 输入准考证号、身份证号 → 按要求填写《2011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 确认填写信息无误后→由申请人自行下载并使用A4纸(白色)打印《2011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二份)、《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一式二份)、《考生信息确认承诺表》→按照要求提前准备现场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和照片→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现场审核。

  2、现场审核(12月17日至12月18日)。

  申请人网上申请成功后,必须办理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原则上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

  现场受理审核时间:12月17日(周六)至12月18日(周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现场审核地点:上海司法会堂底楼多功能厅(地址:中山西路1538号,近吴中路)。

  为了提高现场审核的工作效率,维护和保证现场管理的秩序,避免现场可能出现的拥堵现象,申请人应当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原则上按照下载打印《资格申请授予表》上给定的日期和时间前往现场办理审核手续。

  凡在预约时间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前往的,也可自行调整时间前往,不需要重新预约。

  凡在规定现场审核日期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前往的,可通过电话预约在12月26日(双休日除外)前,到上海市司法局(地址:吴兴路225号2311室)补办申请审核手续。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逾期办理现场审核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一切责任应自负。

  (三)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员现场办理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时,必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2011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二份)、《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一式二份)及《考生信息确认承诺表》,均由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时自行下载打印,并签名确认。

  2、有效身份证(含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提交2张)。如原件丢失的,必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或身份证明。

  3、本人《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复印件(复印件需提交2张),由本人在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

  4、本人准考证同一底片免冠正面2寸彩色证件照片3张,并按照要求提前准备粘贴好照片。尺寸大小应去除照片边框后≥46mm×32mm.

  提交照片要求:按照上海考区今年发布的公告和实行全程网络化管理试点的要求,报名考生在报名时提交的照片应作为报名表、准考证、资格申请表、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的照片。报名人员在现场审核时必须提交与准考证相同的同一底片2寸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将2张照片剪切边框后粘贴在下载的《2011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上;1张照片背面粘贴双面胶,现场审核时提交作为制作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使用。

  5、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提交2张)。如毕业证书丢失的,必须提交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毕业院校出具的相关证明。

  特别提示: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必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在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认证报告”加以确认。对于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真伪有疑义,不能判别的,报名人员须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证明。不能提供学历查询认证报告或相关证明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考试成绩无效。

  持军队院校颁发的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可登录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查阅。未经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批准,凡军队计划外招收的地方学生,不承认其学历学位。对于持军队院校颁发的学历证书是否符合国民教育序列认可的学历,在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报名人员应当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认证报告”加以确认。

  6、报名时选择享受放宽地区报名学历政策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提交本人户口簿(或打印版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对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民族”发生变更需要现场进行信息勘误的,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印版格式证明(或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对于提交毕业证书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件信息不符的,必须提交加盖毕业院校印章的信息勘误证明原件。

  9、对于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毕业院校的,须提供加盖毕业院校印章的证明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10、对于出国(境)在外的申请人网上申请后,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现场审核,但必须提交申请人所有规定的申请材料(含原件及复印件)及指定照片、书面委托书、出国(境)在外相关证明,直系亲属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现场审核时,审核机关认为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授予颁发时间和具体要求,将根据司法部授予决定另行通知。

  联系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25号2311室;邮政编码:200030.

  联系电话:021-64743238(传真),021-24029790、02—24029792.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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