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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保险合同四个特殊“期限”别马虎
发布日期:2011-1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保险合同像“天书”,搞清楚几个特殊的“期限”可以预防您被忽悠。

  保险合同像“天书”,相信和保险打过交道的您一定有同感。的确,保险合同的专业程度高,其中涉及的名词、概念、条款等纷繁复杂。许多消费者在看着头痛的时候往往选择不看,完全听代理人解释。且不说会不会有代理人因为个人利益,故意隐去对客户不利的条款的解释,毕竟花出去的钱是自己的,买回来的保障也是自己的,多费点神搞清楚合同里关系到自己利益的概念还是很必要的。就像是保险合同里的几个特殊的“期限”,如果您不弄清楚,那可能就会有麻烦了。

  了解“观察期”避免受骗

  观察期,又称等待期或免责期,是指保险合同在生效后的指定时间段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不同的产品责任观察期也不相同,如短期医疗险的观察期一般为30天,重大疾病险的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或者1年。而观察期又分3类:寿险观察期、住院医疗和住院津贴观察期、重大疾病观察期。不同的保险公司在观察期上各有不同,如太平人寿“福禄双至附加真爱重大疾病保险”的观察期是90天,而新华保险“吉星高照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的观察期则长达1年。当然,这样规定也是在一定程度上为了防止道德风险,让人们在健康时投保。

  但是,有的保险公司可能会在观察期上做文章“欺骗”消费者,如上述“吉星高照”就实在是有点太不厚道,竟然把寿险观察期混淆成为保险责任。该条款称:投保后一年之内因为疾病、身故或高残的赔保额只有百分之十加上本期保费。仅是部份履行了保险赔偿,而没有全部履行。该条款本应列入除外或观察期,竟然摇身一变成为保险责任。所以这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注意了解相关概念,以免被欺骗。

  合同“犹豫期”内退保划算

  在成功缴纳首期保费,接到保险合同之后,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的,在扣除合同工本费后,保险公司会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对自己购买的保险心存疑虑,或是想退保的人要注意了,在收到保险合同的10天内,研究清楚您手中的合同,再次决定要不要买,如果后悔还来得及。否则过了10天的犹豫期再想退保,退回来的保费可就大打折扣了。

  过“缴费宽限期”需缴利息

  考虑到投保人可能因为手头资金周转不便等种种原因,未能按期缴保费,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设定一个延缴保费的宽限期,大多为60天。这是针对分期缴保费的人而定的,如投保人到期未缴纳保费,则以保险单载明的缴纳日期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投保人没有缴保费,但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须先行扣除欠缴的当期保费及利息。投保人要注意了,过了宽限期您就要多支付一笔费用——保费利息。

  注意“事故报案期”及时报案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以便顺利获得理赔金。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一般应该在10天内通知保险公司,这样保险公司可以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判断是否赔付。

  由于延迟通知致使保险公司增加勘查、检验等费用,可能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不过,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电话告知、请营销员协助等方式办理。

  为使保险公司能迅速处理保险金的申领,通知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姓名、出生日期、性别、身份证号码、保险单号码、保险事故发生日期、保险事故发生状况和被保险人受伤程度。另外,交通事故还要注意交警所开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写清楚,如不清楚,申请保险金时就会遇到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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