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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陪审制度的功能
发布日期:2011-1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03期
【摘要】长期以来,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学者一直将陪审制度仅仅视为一种司法制度,而忽视了其民主功能。本文对陪审制度政治参与功能、监督司法权力功能、保障司法公正的功能以及教育功能进行了深入分析。
【关键词】政治参与;监督;保障;教育
【写作年份】2002年


【正文】

  长期以来,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学者一直将陪审制度仅仅视为一种司法制度,而忽视了其民主功能。而在西方的政治哲学理论中,陪审制度首先被视为一项民主制度,其次才是一项解决社会纠纷的司法制度。援引法国的思想巨匠托克威尔的话说就是:“把陪审制度只看做是一种司法制度,这是十分狭隘的看法,因为既然它对诉讼的结局具有重大的影响,那它由此也要对诉讼当事人的命运发生重大的影响。因此,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始终从这个观点上去评价陪审制度。”[1](P314)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陪审制度也逐渐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视。1998年9月16日,李鹏委员长指出:“要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人民陪审员要熟悉法律、公正、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并且要完善陪审员的产生过程。”同年12月,肖扬院长在全国高院院长工作会议上也强调要对人民陪审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本文拟阐述陪审制的功能,旨在使人们能够对作为政治制度的陪审制给予足够的重视,从而推进我国陪审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

  一、政治参与功能

  考察陪审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在人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与维护的时候,陪审制度就会得到贯彻与重视;而在人民民主权利被践踏的时候,陪审制度就会被废弃。因此,可以说,陪审制度的兴衰与特定历史阶段的民主状况息息相关。陪审制度之所以成了西方民主制的试金石,其原因之一是因为它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一种重要途径。无论是在西方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论著中,还是在马、恩、列的经典著作中,都是将选举制度和公民的政治参与视为检验一个社会民主实现程度的两大重要标志。这是因为,“在有关政治的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中,参与都是一个核心概念。它在对于民主的分析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2](P563)而陪审制度是公民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1](P314)陪审的这种政治参与,“赋予每个公民以一种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和参加了自己的政府。”这样,陪审员就会感到自己直接介入了国家审判权的行使之中,从而使他们认识到审判权不是一种异己的产物。从这一角度而言,可以说陪审制是联系公民与国家权力的一道桥梁,通过这道桥梁人民就可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将其反映到司法判决之中,从而使参与审判的民众真正感到当家做主的乐趣。同时,陪审制度也可以树立司法的权威,避免出现司法的信任危机。因为“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同时又是他们主动参与这类活动的前提:陪审法院、自治以及议会制。”[3](P125)

  事实上,不仅资产阶级思想家对陪审制度的民主功能推崇备至,伟大的革命导师列宁亦是如此。列宁在1900年前后对俄国沙皇的专制残暴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抨击的理由之一就是沙皇的专制统治严格限制适用陪审制,将陪审制斥为“市井小民的法庭”。而列宁则认为,适用陪审制度有诸多好处,它可以使人民群众更关心社会政治,可以从审判中得到社会道德和实际政策的教育,使法庭成为公开的机关,可以揭露现行制度的脓疮,提供批判和改造这个制度的材料。同时,通过陪审制度人民会意识到改变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比采取某种刑罚意义大得多。“正因为这个缘故,反动政论家和反动政府才仇恨,而且也不能不仇恨市井小民的法庭。正因为这个缘故,缩小陪审法庭的权限和限制公开审判,贯穿着俄国改革后的全部历史。”[4](P360)

  选举制度与公民的政治参与是检验一个社会民主化程度的试金石。与此相适应,在政治学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民主观:即精英式民主观和参与式民主观。精英式的民主观提倡通过选举或者任命政治精英来行使国家权力。精英化的民主观对司法组织所提出的要求就是法官必须是精英化的主体,它排斥由大众化、非专门化的陪审员来行使国家的审判权;而参与式民主观则主张由普通的民众直接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它认为审判权应该由普通的民众来参与行使。因此,可以说,参与式民主观是陪审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

  二、监督司法权力的功能

  陪审制度之所以被视为一项民主制度,其原因之二在于陪审是公民对司法权进行民主监督的主要途径。虽然,司法过程与民主过程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因为现代意义上的司法要求专业化的法官严格依照实体法的规定来审理案件,审判过程是一种理性的推理,法官切忌凭借个人的情感或偏好来进行判断。而民主则是一种决策机制,提倡人民至上,最基本的运作方式是少数服从多数,尊重人的情感与利益,以个人的偏好来取代理性的判断。对此,日本社会学家猪口孝先生曾经指出:“民主制度——无论多么重要——仅仅是影响公民生活的诸多制度中的一种,法院、中央银行、警察、武装部队、某些独立的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医院都不是以民主的方式管理,其官员也不是由选举产生的。即使在已有的民主制度中,也并非所有这些机构都受到选举官员的控制,尽管有许多要接受他们的监督。”[5](P76)

  但是,从广义上讲,司法制度也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任何公共权力的行使都离不开社会民众的监督,尤其是执掌公民生杀予夺的司法权就更是如此,否则就有可能产生司法专横与司法擅断。法院是不能按照民主的方式管理的,但却要接受民主监督。对此,我国学者顾培东先生曾精辟地指出:“政治责任和政治参与也常规地表现为他们对司法行为的监督。这主要是因为,司法行为已成为现代民主制国家中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的实现状况、民主的保障程度都直接受制或决定于司法行为的合法性与恰当性。在一定意义上说,司法行为同社会成员的普遍政治利益的联系较之其他行为更为紧密。由个案审判所体现出的司法机关权利保护倾向,通常能够反映出特定社会中政治生活的基调。”[6](P243-244)

  陪审制度是对司法权实行民主监督的主要途径。因为陪审员来自于社会的普通民众,其产生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他们的身份又有很大的独立性,能从有别于法官的视角来看待案件,因此陪审员参与审判能够很好地防止法官的专断及滥用职权,并对来自政府的权力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美国的宪法之父杰弗逊极为推崇陪审制对司法权的民主监督功能。他认为,人民对代表国家的法官也不能寄托过大的信任和希望,法官的权力如果不通过有效的诉讼机制来加以制约,就会成为腐败的温床,必然会萌生和滋长权钱交易。为了防止上述现象的发生,他认为,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将审判权进一步分离为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而将事实认定权委诸陪审团行使,将法律适用权委诸职业法官来行使。美国人民则认为联邦宪法和州宪法所规定的陪审团审判条款,“反映了对公共权力行使上的一个基本决定,即不将决定公民的生命或自由的权力整个地交给一个法官或一组法官行使。由于惟恐权力不受制衡,所以,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其他方面所体现出的典型做法,也表述在刑法之中,即坚持在决定有罪还是无罪的问题上实行社会参与。”而大陆法系的学者对陪审制度监督职业法官的功能则更为推崇,认为,有陪审员在场,职业法官在问案时就被迫更加小心,换言之,职业法官不敢轻易地缺乏耐心,打断当事人的陈述,或用讽刺的口吻,职业法官在审理时的一些行为就会因为有陪审员的出现而受到一些修正。例如,开庭准备时不任意耽搁庭期,个人的好恶也受到适度的压抑。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也认为,陪审制度使人民参与审判,监督国家之司法权,使审判趋于公正。

  另外,陪审制度对司法的监督还有其他监督形式所不具有的特征:首先,相对于法院系统的监督以及其他机关(检察机关、代议机构)的监督而言,陪审制度的监督不会因为利益上的相关而出现纵容或迁就的现象。其次,与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方式相比,陪审制度的监督又具有直接性的特点,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比较准确全面,而不会出现新闻媒介在行使监督权时所可能出现的对案情拿不准甚至片面失实等现象。

  三、保障司法公正的功能

  公正是审判活动永恒的宗旨,实现审判公正是陪审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普通民众参与审判,可以为职业法官提供丰富的民间生活经验。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员来自民间,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与生活方式与被告较为接近,较之于与社会环境有隔膜的法官,更容易了解被告的心理及其所处的状况,从而使得判决更加贴近社会生活。职业法官长期从事的审判活动所养成的固有的思维定势往往会使他们对案件的认定及量刑与普通市民的价值观相背离,难以作出适合情势的判决。贝卡利亚早在200年前就曾经指出:“优秀的法律应当为主要法官配置一些随机产生的而不是选举产生的陪审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感情作出判断的物质,较之根据见解作出的判断的学识要更可靠一些……如果说寻找证据需要精明干练,作出结论必须明白准确的话,那么,在根据结论作出判断时,只要求朴实的良知,而一个总是期望发现罪犯的同时又落入学识所形成的人为窠臼的法官,他的知识却比较容易导致谬误。”[7](P20)当今的西方学者也认为,无论是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还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吸收陪审员审理案件比单纯的职业法官更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他们认为,某种程度上对法律的无知,在刑事审判中已经被看做是一种美德。对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审判来说,陪审员可引入非法律职业技巧。他们可能在某些案件中,对于辩解的真伪较法律职业者更为警觉;而他们由于更接近日常生活更了解普通人的经验,因而能更好地发现事实并适用法律。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认为,就陪审制使非法律职业者所拥有的民间智慧由陪审员带入审判中而言,英美的陪审团和大陆的陪审团制度不相上下。[8](P177)陪审员的社会生活经历以及所引入的市民价值观,往往更加有利于形成公正的判决结果。因为“陪审团之评议案情,使法理、人情均得兼顾,且积多数人组成陪审团之智慧与意见,本于良知而为公正之判决,较之法官囿于法律之成见,可减少偏私无端之裁判。”[9](P389)同时,由于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之时,必须遵循一系列的诉讼规则,如公开审判制度、直接言辞原则,在采信证据认定案情的时候,还必须在法官的诱导之下,所有这些制度设计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民众情绪,避免由于陪审员的无知所可能出现的情感性审判。

  四、教育功能

  教育功能是指陪审制度可以提高国民的法治意识,有利于培养公民对审判的信任。在任何一个国家,陪审制度的教育功能都是不容忽视的。首先,对陪审员而言,由于他们都是法律的门外汉,双方律师为了使陪审员作出有利于己方的判决,都会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对陪审员进行说服。因此,可以说“陪审团审判对律师施加了非常严苛的要求。律师必须最终理解案件中的争点和证据,而且要到可以传授的程度,这就迫使律师将大量的复杂信息,组织成一种能够被连初步法律知识都没有的人所能够理解的形式。我们只要观看一下能干的律师是如何对复杂事项实施庭审活动的,就可以明白律师为了使陪审团弄懂辩论意图,作出了多么有力的努力。”[10]并且,在评议前,针对案件事实和相关的法律问题,职业法官也会对陪审员进行必要的法律引导,因此,任何一次审判,对于参与案件审理的陪审员而言,都是一堂极有收益的法治教育课。托克威尔极为推崇陪审制度对陪审员法治教育的功能和作用:“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最有教养的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双方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我认为,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常识,主要是在长期运用民事陪审制度当中获得的。”[1](P316-317)其次,对于尚未直接参与审判的普通民众而言,他们可以通过旁听庭审过程或媒体的报道来了解控辩双方之间的争辩与质证以及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这对他们而言也是一次生动直观的现身说法,可以潜移默化地提高其法治意识。丹宁勋爵曾经这样论述过陪审制度对普通民众的教育作用:“在我上学之时,学校并不讲授公民有那些义务,就是今天这方面的教育也是不够的。我想,早在我父亲参加陪审团时,我就知道了有关陪审团的一些事情。他是户主,而且完全有资格担任陪审员。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它为一般人上了有关公民权的最有用的一课。它是一门在以前八百年间代代相传的课程。……我相信,参加这种司法活动对于培养英国人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一位伟大的历史学家曾把它说成是‘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11](P39)

  结语

  司法制度改革是政治制度改革的先导,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作为检验民主实现程度的陪审制度也必将会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当然,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远未发挥预期的作用,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当务之急是转变陪审观念,重新审视陪审制度的民主功能,而不宜将其仅仅视为一项司法制度。




【作者简介】
张泽涛(1969-),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参考文献】
[1][法]托克威尔.论美国的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2][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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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列宁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
[5][日]猪口孝.变动中的民主[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6]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
[7]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8]宋冰.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与司法程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9]蒋耀祖.中美司法制度比较[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6。
[10]Patrick E.Higginbotham.Continuing the Dialogue:CiviaJurjes and the Allocation of Judicial Power[R].56,TEX.L.REV.54(1997).
[11]丹宁勋爵.法律的未来[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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