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中院少年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委托张万军律师为杜某抢劫案的社会调查员。昆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30日做出(2011)昆刑初字第297号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决杜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杜某不服提起上诉。张律师受委托后在开庭审理前对该案未成年被告人的背景情况进行调查,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被告人的生活环境、成长轨迹。该案将于2011年11日上午在市中院少年庭不公开审理。 本案延伸阅读: 一、张万军律师受法院委托出庭为被告人张某某出具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