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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高速路上撞死遛狗人 公司赔偿后告首发获赔
发布日期:2011-11-19    作者:110网律师
转载自中国法院网原作者: 雪洁   
    史某夜间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发现车道内有行人遛狗,虽然其紧急刹车但还是将行人叶某撞死。史某所属的公司在赔偿了死者家属16万余元后,将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经济损失和机动车损失共计107165.5元。昨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某文化公司起诉称,20114162145分许,原告单位职工史某驾驶机动车行驶到丰台区京港澳高速公路主路进京方向阀东桥西侧内侧车道时,将在主路上行走的叶某撞倒致死。经丰台区交通支队责任认定,此次事故死者叶某负主要责任,司机史某负次要责任。后死者叶某的家属起诉赔偿,法院判决原告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
    原告认为,事故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车辆损失,原告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经营停止,股东之间出现分歧,致使公司面临倒闭。由于叶某是在高速公路主路内行走,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对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为未加制止,未尽管理之职,对这次交通事故负有重大责任,亦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因此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机动车损失7165.5元。
    庭上,被告辩称,第一,原告所述的损失是因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所支付的赔偿。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已为其错误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并承担了事故的主要责任。如何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是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及保险公司之间的事情。第二,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本公司没有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二)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而且行人严禁进入高速公路这一规则已经是生活常识,如进入后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后果自负。第三、行人违法进入京港澳高速公路我公司没法阻止。交通事故发生地在京港澳高速阀东桥西侧,五环路与六里桥之间,该段高速公路出入口没有收费站,有多处出入口,与城市快速路无异。若行人公然违法,本公司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阻止其进入。综上,我公司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本公司的管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原告所说的损失与本公司无关,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未依约履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封闭通行的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人叶某步行进入高速公路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史某驾驶车辆未做到安全驾驶,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史某系职务行为,其过错行为应由其工作单位原告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原告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负次要责任,法院对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已经予以判决,该判决业已生效;此外原告还支出了修车费和存车费,上述费用原告自行承担的是次要责任的部分,综合以上情况,对原告承担责任的损失数额,首发公司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6732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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