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律师成功代理汤某诉李某、宜都某建筑工程公司损害赔偿,获赔7万余元
汤某诉李某、宜都某建筑工程公司损害赔偿,获赔7万余元
作者:郑鹏时间:2011-11-07
汤某诉李某、宜都某建筑工程公司损害赔偿,获赔7万余元
2010年12月5日汤某经人介绍到“包工头”李某承包的某工程项目上做木工,双方口头约定工资待遇为130元/天,按日结算。12月25日下午5:30分左右,汤某在工地模板加固时,因拉杆断裂导致汤某摔伤,当时即被送往长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左股骨骨折,急性重型颅脑受伤。
治疗结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2011年7月,汤某委托本律师代为索赔。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调查了解到李某系个人包工头,该工程项目由宜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该公司承接后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没有任何施工和劳务资质的李某,汤某正是在李某手下做事受伤。受伤后,李某支付了全部医药费,但是就其他损失,李某只同意赔偿3万元,汤某认为赔偿过低,遂委托本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认为汤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也可以直接按照雇工人身损害要求赔偿,通过比较计算,同时考虑到诉讼效率,遂选择直接按照雇工人身损害起诉包工头和建筑工程公司,要求连带赔偿汤某损失,2011年10月31日,宜都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建筑工程公司赔偿汤某70875.50元。
附:
民事起诉书
原告:汤**,男,汉族,1968年**月**日生,住湖北省****************************。
被告一:李**,男,汉族,********************************************。
被告二: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上述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04689.00元。
2、由上述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0年12月2日经人介绍到“包工头”李**承包的********工程项目上做木工,双方口头约定工资待遇为130元/天,按日结算。12月26日下午5:30分左右,原告在工地大门圆柱模板加固时,因拉杆断裂导致原告被钢管模打伤,当时即被送往长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左股骨骨折,急性重型颅脑受伤。原告住院治疗129天,现已出院休养,仍需定期复查,至今未完全治愈。
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评定为七千元,误工时间评定为出院后休息180天,二次手术住院时间为20天。在此期间,被告方仅仅支付了医药费,未支付原告其他任何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李**作为劳务承包人,雇佣原告从事劳务,应当为原告在工作期间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项目为宜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其在明知者分包业务的个人李****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依然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分包给被告李****,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求!
此致
宜都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