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犯罪原因 预防青少年犯罪
【内容提要】青少年犯罪是指14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青少年犯罪存在着:结伙作案多,严重犯罪多,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等特点。青少年犯罪有其自身、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需要采取自身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和司法预防等多种预防方法,进行综合治理,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社会难题,有人将其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称为“世界三大公害”。有资料显示,我国近10年来的犯罪增长率已过24%,①而其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据官方统计资料表明,自1990年以来的近10余年,14—25岁年龄段的犯罪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重一直维持在65%以上。②这中间,十五六岁青少年犯罪案件占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我们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也经常看到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报道,其中不少是骇人听闻的重大恶性案件。
所谓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从理论上来说青少年犯罪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青少年犯罪,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③广义青少年犯罪则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④
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引起了我国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社会的共同关注,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结合当前的社会实际,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原因,以及要采取的预防对策试作以下分析: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一)、从犯罪形式来看,共同犯罪、合伙作案多
这是由于青少年年龄小、感情脆弱、依附性强,容易形成“小团体”,容易互相影响,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可能形成共同作案,也容易得逞。有这样一个案例:陈某等十名少年合伙抢劫,十名少年都在同一中学上学,由陈某伙同另外九名同学,时分时合,携带自制砍刀、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先后抢劫作案共三起,劫得财物价值人民币834.50元。再加上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值得重视的是,有的少年深受黄色、淫秽音像制品的毒害而不能自拔,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持刀、持械拦截少女实施暴力。
(二)、从犯罪性质来看,严重犯罪多,手段残忍,后果严重
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看待事物、处理问题往往存在偏差容易走向歧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这些人或严重伤害、行凶杀人,或暴力抢劫、实施强奸,犯罪手段恶劣,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上海市一名17岁的少女因母亲对其管教太严,竟用刀将其母亲砍杀致死。
(三)、从犯罪动机来看,突发性犯罪多,动机单纯,带有盲目性。
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做事往往不计后果,容易丧失理智,引发犯罪。考虑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1999年有一起故意杀人案:仅仅是两人因打台球发生口角,郑××就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连捅四刀而致人死亡。
(四)、从犯罪年龄来看,逐渐趋向低龄化
从有关统计数据来看,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甚至,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犯罪的产生不仅要有引发犯罪的诱因,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主客观条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很多,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具体可以从五个方面来分析。
(一)、自身因素
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由于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形成时期,面对纷繁复杂的事物,往往缺乏辨别是非和真伪的能力,特别是一些青少年由于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又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整天游手好闲、无所事事,有时连最起码的生活需要和人格尊严都得不到满足,再加上缺乏正确的法制观念,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便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二)、家庭因素
父母是青少年的启蒙老师,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古人曾说过“养不教,父之过”。因此,正确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极其重要。不正确的家教对青少年的心理和行为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会造成青少年形成不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会造成青少年性格缺陷。养成不良习性。具体表现在: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出了问题,不是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而是开口就骂、动手就打;二是父母没有从早期教育入手,加强对子女的管理教育,使子女逐步养成不良习性,父母想管又管不了;三是父母对子女失去信心,也不愿管,便顺其自然,放任自流;四是由于父母的离异,导致有些孩子被抛弃,从而流浪街头,无家可归,久而久之,使他们孤独、自卑、怨恨、狂妄,极易被坏人所利用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五是有些父母自身行为不端直接影响孩子去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殴。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
(三)、学校因素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近几年来,学校在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和法制教育上作了很多努力,但仍存在一些缺陷,具体表现在:
1、缺乏长期规范的法制教育。部分学校存在注重文化教育忽视德育教育,把考试成绩作为评选先进班级、优秀教师的首要条件。教师因此把升学率作为硬任务,思想教育是软任务。因而工作中不能做到教书与育人并重。
2、有的教师育人方法单一,不注重学生的心理问题,缺少心理疏导的措施和方法。有的教师教育方法缺乏科学,有的采取变相体罚,致使一些学生弃学、辍学,流浪社会,产生抵触和仇视情绪,引发犯罪。
3、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对处分生放弃教育。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是教育、挽救学生的一种手段,若运用得当,可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起到警告、震慑作用,使之不敢、不会再犯;若运用不妥,则会使受处分的学生产生悲观、消极情绪,从此自暴自弃,最终走向犯罪。
(四)、社会因素
社会上不良风气腐朽思想和不良网络文化的影响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青少年正是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也是人生中最富于变化而不稳定的时期,极易受社会“黄、灰、黑”色污染、侵蚀和危害。由于受黄色音像制品和淫秽书刊及不良网络内容的诱惑,对于正处于生长发育期的青少年常萌发尝试、模仿的念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明确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但一些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老板,为了赚钱、便无视法规的存在,诱导青少年沉湎于此,心灵遭受毒害,理想被严重扭曲,他们为满足自己的超前消费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以腐败现象为代表的“灰色污染” 对下一代的影响亦不可等闲视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和走后门拉关系,使一些青少年也耳濡目染而违法犯罪,他们受家庭环境影响,相信“权大于法”,依靠自己的家庭势力为所欲为,肆无忌惮!这几年来,带有黑社会性质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也越来越多。一些比较具体的宣传报道,虽然有正面的法制教育的作用,但过于细致的宣扬和描写,使一些青少年纷纷模仿,讲“哥们义气”,把它作为处事和衡量友谊的一个标准,为朋友“两肋插刀”跪拜结盟,打打杀杀,危害社会。有专家讲,“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类少年犯团伙极易发展成为黑社会势力”。⑤
(五)、司法因素
1、《刑事诉讼法》经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越来越民主化、法制化,但仍存在一些缺漏和尚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比如,“沉默权”的问题,羁押措施的限制和完善等等。还有,在执行刑诉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如“刑讯逼供”、“律师会见难”和“超期羁押”等“老大难”问题。这些都可能使受到不公正对待和遭受枉法追究的人,产生逆反、继而对社会进行抵抗甚至敌视的犯罪心理。特别是对于青少年来说,极其容易产生这种心理。因此,有必要尽量减少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加强对其的权利保障。
2、关于“监狱”的致罪性问题,经过犯罪学家的长期研究和讨论,其结论应该是肯定的。正如法国当代犯罪学家所指出的:“可以肯定的是,在包括法国和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执行监禁刑的可悲现状,验证了监狱具有致罪性的论断。” ⑥
日本犯罪学家通过大量的研究后指出:“我国现在的监狱劳动,是用极少量的奖金来约束服刑人的身体……其实际用意不过是避免和防止犯人逃跑而已。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使犯罪人得以改善和更生,那是根本不可能的。现在,已坐过监狱的人中,仍有三分之二的人又成为再犯者,重新回到监狱。” ⑦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监狱对青少年犯罪的“交叉感染”作用更是突出,因为青少年抵抗力更弱,模仿力则更强。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一面,同时也存在较大反复性。监狱的“交叉感染”,使其学会了更多的犯罪技术,对此,应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加强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有机结合,构成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网络,形成整体合力,进行综合治理。正像《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第2条)所提出的: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也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前文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试总结并做出以下预防对策:
(一)、自身预防
青少年应该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高尔基曾说“没有任何力量比知识更强大,用知识武装起来的人是不可战胜的”。因此,提高青少年知识水平和道德素质的培养,是预防犯罪的基础,青少年尽管处于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差的阶段,但对于真善美与假恶丑还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我们应当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才能使他们用理智控制自己的情绪,用法规规范、道德规范和约束言行。当然,这需要和后面要谈的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相结合,才能产生更好的效果。
(二)、家庭预防
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石,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青少年父母应当主动地进行各种知识的学习,不断的增强监护人应俱备的育人素质。1980年联合国第三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理大会的有关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国家中都是影响青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媒介。”家庭环境的优劣,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个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
(三)、学校预防
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校的根本作用在于“传道授业解惑”要青少年成长发育有许多年是在为了满足他们的教育和社会化需要而设立的各种机构中度过的,……学校能提供种种机会来倡导社会平等、文化多元性和个人的亲密关系,并帮助青少年获得道德标准、社会技能和公民的责任感。更具体地说,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种种后果、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情况以及预防犯罪的方式。”充分发挥学校育人的作用,让青少年在学校就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那么他就可能成为一个情操高尚,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否则,如果学校教育不力,他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
因此学校应采用多种方式教育陶冶青少年的德行。学校是向青少年传授知识的场所,无论在教育的力量上、教育内容上、教育形式和教育时间上,都优越于其他场所,学校教育要加强德育教育,把德育教育放在与文化教育同等重要的位子。
1、树木成林,需要阳光雨露,也需要整枝修剪。青少年成材,需要教育表扬,也需要批评帮助。教师要与时俱进,改善育人方法,奖励美德,荣誉的奖金总是用之不竭,一本万利的。而教师惩戒学生的手段也不可少(不是指体罚),但要合理而适度不要把处分学生看作是单纯“惩戒”的手段,而应本着教育的目的,结合思想工作一道去做。教师要善于以身作则,通过个人良好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尤其注重教师政治素质和师德的培养“为人师表”!
2、要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法制教育应经常化、制度化。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法制课要作为必修课,配备专门的法制课教师,不仅要搞好课堂教学,同时还要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通过长期重复和强化其思维方式树立法制意识。教育学生当自己遭遇不法侵害时,要及时向家长、教师汇报,要放宽心胸,有事不要深藏在心理,要说出来,要学会去跟别人沟通,不逞一时之能。增强自我防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社会预防
社会应采用多种措施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黄色”、“灰色”和“黑色”这“三大污染”对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坚决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品的传播,严厉打击制黄、贩黄的不法之徒,坚决取缔那些有色情内容的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发廊和网吧等;还要加大惩腐力度,优化社会风气,为减少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创造条件。在打击的同时,要注意丰富社会主义文化,给青少年提供更多健康活泼的活动场所和更适宜青少年、受其青睐的优秀文化产品,用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占领青少年思想文化阵地,提高他们的文化素养和鉴赏能力,在其思想上筑起一道牢固的精神防线,抵制“黄、灰、黑”的影响和侵蚀。以排挤那些不健康文化的生存空间,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2、加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建设,结青少年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人的发展,智慧的发展靠他自己与周围环境发生相互作用而慢慢建构起来的,“孟母三迁”的故事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所以青少年的周围环境对他的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以村镇、社区为依托,经常性的开展健康、高雅的活动,经常邀请有关部门对辖区群众进行普法等其他知识的学习,提高人民群众素质。让青少年的才智有地方发挥,兴趣有条件满足,才能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消除各种诱发犯罪的因素。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营造一个清新、干净、文明、活力的环境。
(五)、司法预防
完善立法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许多国家都是采取法律的手段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在这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有的国家禁止18周岁以下青少年在公共场所持有香烟,无论是否点燃;禁止18岁以下青少年买烟,哪怕是为别人买,违者将被处罚。还有的国家规定晚10点以后,如果再向青少年销售白酒即视为违法。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补了我国少年司法的空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比如,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所谓必要的时候,有关解释为例如家中无人管教,或者虽有人管教但确实管教不了,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收容教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实际操作。因此,许多未成年人家长和有识之士,呼吁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青少年是国家政治建设、经济发展的有生力量,梁启超《少年行》曾说:“少年强则国强”,可以说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因此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在党政组织领导下,实行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才能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参考书目:
① 转引自宋践:《当前我国犯罪及其控制》,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② 参见周长庚:《新世纪预防青少年犯罪战略构想》,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01年第1期。
③ 参见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5页。
④ 康树华:《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584—585页。
⑤ 《警惕:少年黑势力犯罪》,载《中国教育报》2001年6月3日,第2版。
⑥ 转引自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6页。
⑦ 转引自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页。
作者:杜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