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乘客开门撞倒骑车人司机赔1.4万
祝女士乘坐的出租车停在路边,当她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时,正巧韩先生骑车经过,韩先生撞到车门上造成左手骨折。韩先生遂将祝女士和出租司机方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出租司机方某赔偿韩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1.4万余元。
祝女士乘坐的出租车停在路边,当她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时,正巧韩先生骑车经过,韩先生撞到车门上造成左手骨折。韩先生遂将祝女士和出租司机方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出租司机方某赔偿韩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1.4万余元。
2007年11月26日早上8点多钟,方某驾驶的出租车停在井庄镇政府门口处,车内坐着乘客祝女士。当韩先生骑自行车想要从方某车的右侧过去时,祝女士突然打开副座旁边的车门准备下车,韩先生躲闪不及左手撞在车门上并栽倒在地。经北京市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责任认定,祝女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方某和祝女士赶忙将韩先生送到延庆县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手第4掌骨骨折。祝女士支付费用2500余元,方某支付2000元。2008年7月18日,韩先生诉至延庆法院要求方某、祝女士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3.4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方某所有肇事车辆在2007年9月保险合同期满后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是6万元。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此案中交通队认定祝女士负全部责任,鉴于肇事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车主方某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祝女士赔偿。就原告诉求的合理部分,法院最终判决方某赔偿韩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