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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并介绍他人雇佣致使劳务者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1-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九江某建材公司需雇佣他人将运往湖口的货物搬上车,便联系了务工人员徐某某,徐某某说光上货不下货划不来,建材公司会计廖某某说,我们还有货要从湖口带回来,你还可以问下湖口买方周某某是否同意雇请你,便告诉周某某电话给徐某某,徐某某电话后,周某某说划不来,湖口这边人工费比九江便宜不需要。廖某某又给周某某打电话,推荐徐某某给他下货,基于此,周某某同意雇佣徐某某。另九江某建材公司和湖口周某某是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后徐某某和其哥哥徐某帮九江公司上完货后,跟车到湖口帮周某某下货,下货过程中徐某受伤。

【分歧】

对于徐某受伤一事,应该怎么承担责任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是在湖口周某某雇佣期间受伤的,某建材公司仅是介绍关系,因此,仅需周某某根据其过错对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尽然徐某是在周某某雇佣期间受伤的,但九江某建材公司在此案件中,并不是简单的介绍关系,应当与周某某一起对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该条规定限定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但笔者认为单位与个人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仅是雇佣关系的,也可参照该条规定执行。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修正,该条规定就没有限定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该条规定雇主对雇员因雇佣活动遭受的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则是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由无过错责任修正为过错责任而已。

在本案中,尽然徐某是在周某某受雇期间受伤的,但某建材公司为了雇佣徐某某及徐某帮其上货,便以介绍湖口下货业务给他做引诱,当湖口接收劳务者周某某电话拒绝徐某某和其哥哥雇请要求时,该公司会计廖某某便亲自电话给周某某推荐徐某某,表面上看,似乎该公司只是介绍徐某某及徐某给周某某,实际上该公司是利用其与周某某长期形成的业务关系,对周某某雇佣行为进行了某种程度的干预,致使周某某放弃雇佣湖口廉价而又熟悉的劳动力,而雇佣价格较贵且不熟悉的劳动力。

根据立法目的可以得知,接收劳务者对提供劳务者在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提供劳务者为徐某某和徐某没有异议,但接收劳务者是谁呢?似乎在湖口下货过程中接收劳务者就是周某某。实际上,某建材公司也是接收劳务者。因为该公司雇请徐某某及徐某帮其上货,并帮其联系在湖口下货业务,最后徐某某和徐某再从湖口帮该公司上货。整个过程是一个连续的雇请过程,只是湖口下货费用不是该公司支付而已。在整个雇佣活动中,受益最大的也是该公司,因为他既找到人帮其在九江上货,还找到人帮其从湖口带货。因此该公司应当对整个雇佣活动承担过错责任。

该公司与湖口周某某存在长期业务关系,对周某某工作场所应该有所了解,因此,该公司应当知道湖口周某某存放货物地方不适宜堆放所下重物,但该公司并没有提醒湖口周某某采取措施,也没有提醒徐某某和徐某注意存在的潜在危险,导致徐某最终因此受伤。该公司在此次雇请活动中与周某某都存在明显过错,应当与湖口周某某对徐某的受害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九江市庐山区法院 梁先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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