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事故现场是否就是肇事逃逸
《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逃逸概念界定不一,当事人、行政执法单位及保险理赔等面临新问题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文更加细化严格,司机交通肇事逃逸后将终身禁止驾驶,目前,广州、北京等地都出现了终身禁驾的司机。由于现行《刑法》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界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一致,同一起交通事故,交警出示的行政处罚责任认定书和法院的判决可能并不相同。当事人该如何面对,行政单位如何执法,保险公司如何赔付等都面临着新问题。
典型个案
交警认定书被法院否决
日前,浙江一地方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司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害怕被打而离开事故现场,不属于逃逸行为,否决了当地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肇事逃逸的行政处罚责任认定书。
原来,2002年5月7日,浙江省青田县陈某驾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后,陈某驾车离开现场。后当陈某将车开到一家酒店门口时,又与一辆无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且撞得比第一次还要厉害。陈某再次离开现场。事发后,陈某向其所在市的交巡警支队莲都大队投案,称离开现场是因怕被打。
交警部门经调查,作出行政处罚责任认定书,认为陈某离开现场属于逃逸行为。相关保险公司表示,交警部门已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交通逃逸事故,按照投保合同的协议规定,拒绝理赔。去年,当事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属于“逃逸”。法院称,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是逃避法律追究,而陈某肇事后是因为害怕被他人殴打,才驾车离开现场,而且后来还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充分说明陈某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逃逸”情节。法院从而认为公安机关作出陈肇事后有逃逸情节的认定有误。
为什么法院在刑事判决中会改变交警部门认定的逃逸情节说法?受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双方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刑法》意义上的逃逸并不能等同于行政法规意义上的逃逸。
执法依据
《刑法》:为逃避责任才算逃逸
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司法解释增加了一条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法》:肇事后离开就算逃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可见,逃逸行为还可能对当事人产生终身禁驾的结果。那么,广州交警在执法中是否考虑这种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因素?
广州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交警部门认定的“逃逸”有两种:一种是驾车逃逸,一种是弃车逃逸。驾车逃逸是为了破坏现场,使现场无法认定;弃车逃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人先跑掉,怕被人打,车留在现场;另一种是驾驶员是受雇佣的,出了事故后驾驶员把驾驶证和车都丢了,事故就让车主来收拾。
目前,交警执法基本上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原文,即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就算逃逸。该负责人表示,如果肇事司机离开现场后,主动投案自首,有关部门可能从宽处理,但对逃逸本身的认定没有多大影响。
算不算逃逸,对肇事司机来讲,除了量刑方面的差异,还有保险赔偿上的不同。据多家保险公司核赔部介绍,赔付依据确实是难题,目前,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案的赔付依据还是交警部门出示的行政处罚责任认定书,交警部门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就算是逃逸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广州一般交通事故可私了,这样,如果私了不成去了法院,保险公司就依照法院的判决书赔付。
原因探究
学者:各法先后关系不明确
中山大学行政法学者马教授表示,产生法院否决交警部门出示的处罚责任认定书和保险公司赔付中的难题的原因是,目前我国对《民法》、《刑法》、《行政法》的先后关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和刑事判决要求的证明标准不同,一个案子若为刑事案件,公诉机关必须提供基本可以排除外人怀疑的有力证据,而行政处罚决定就不必考虑是否要排除外界怀疑,只要行政机关认定合适即可。
马教授表示,从程序上讲,《刑法》在先后关系上优先于《行政法》,《行政法》优先于《民法》。交警在执法中应考虑主观因素,否则,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据一线交警介绍,如果考虑到主观因素,交警很难执法,因为,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交通事故后发生地震,肇事者不离开现场,自身生命也难保等客观因素外,主观因素也很多,如浙江陈某案中害怕被受害人的家属亲戚邻居等人报复或者围攻,有些是事故发生地没有电话报警必须到很远的地方去报警。或者当时现场无其他人,肇事者畏罪逃走后,因悔改、他人劝说或迫于公安机关的压力而投案。还有的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不知所措,情急之下逃离了现场,等冷静下来后自觉向公安机关投案等。因此,对“逃逸”概念的主观方面认定仍是一个难点。
律师:具体情形应具体分析
国×律师事务所赵律师认为,对逃逸的认定,交警和法院都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因害怕被围攻而离开现场,则不应界定为逃逸,因其主观上是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而逃离现场,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而如果看事故现场无人,肇事者畏罪逃走后,因悔改、他人劝说或迫于公安机关的压力而投案或者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不知所措,逃离了现场,等冷静下来后自觉向公安机关投案两种情形,主观上有畏罪心理,肇事司机的第一反应是逃避责任,因此完全可以认定为逃逸。
本报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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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在仔细勘察车祸现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若离开现场交警则视其为逃逸。 本报记者 谭伟山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