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主要涉税争议焦点问题及政策解析(43)
44.税务机关查补所得额弥补亏损问题
国税发[1997]191号
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公告)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二、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