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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主要涉税争议焦点问题及政策解析(38)
发布日期:2011-11-12    作者:110网律师
 
购房送物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折扣性质的赠送不征税
  稽便函〔2008〕115号
  1.对于促销活动中的抽奖赠送礼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2.向大客户、关系户等有关个人直接赠送的礼品,按“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向大客户、关系户给予的折扣或减免、赠送的话费,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3.对于促销活动中赠送的手机、飞机里程等各种礼品,由于具有折扣销售性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865号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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