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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主要涉税争议焦点问题及政策解析(36)
发布日期:2011-11-12    作者:110网律师
   36.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区分问题
   问题:
  劳务报酬与工资可以进行转化?本单位人员可以为本单位提供劳务吗?
  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
20%
0
2
2万元——5万元
30%
2000
3
50000元以上
40%
7000

  国税发[1994]089号
  十九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税函[1997]385号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范围。
  国税函[2005]382号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国税函[2006]526号)
  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税发[2009]121号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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