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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需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解读国税发[2008]116号
发布日期:2011-11-12    作者:110网律师
解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8试行)(二)
116号文对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有许多新要求,均可视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研发核算体系的进一步明确。 这对企业的财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办法》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不能够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将会存在较大障碍。
一、以项目为基础的专账管理制度
《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二、研发与生产费用的分离
  《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该核算要求对许多企业存在税务风险,如电力服务企业,研发人员通常也对外提供服务,不能正确核算研发费用和经营费用。《办法》应引起该类企业的重视。
三、研发费用的处理制度
《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须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对于费用化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资本化部分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另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企业想要完整的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必须进行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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