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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与限制——解读国税发[2008]116号
发布日期:2011-11-12    作者:110网律师
解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8试行)(一)
     此前相关文件从未明确规定企业从事的哪些研究开发活动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因此在此文发布前,通常认为企业只要是“三新”支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支出都可以加计扣除,而“三新”的内容却从未有过明确的规定。
一、研发活动的定义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明确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其次,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应取得的有价值的成果,且应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为此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以上对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基本一致,从这个角度来说该办法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
二、符合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范围
文件第四条进一步规定,企业只有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方能加计扣除,具体如下: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由于采用了列举的方式且未有兜底条款,故除以上八类费用外,其他均不得归入实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范围。
三、加计扣除的限制:
    1.企业主体的限制。《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这意味着非居民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均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
2.委托开发的限制。《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此外,以下诸项也需要企业予以足够的重视:
   1.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如果企业的确存在以上所列的可能受到加计扣除限制的情况,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相关资料管理制度,以便于加计扣除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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