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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律师近日连续代理两起工伤与侵权竞合案件
发布日期:2011-11-10    作者:张万军律师


代理案件一:2011年4月5日,东铝职工陶某驾驶蒙B25578重型半挂大货车在东河区铝业园区由北向南行驶时,与驾驶两轮摩托的正在执行公司事务的东河某合资公司职工朱某发生碰撞,致使朱某倒地受伤,后主朱某右小腿截止肢。经鉴定朱某构成伤残六级。2011年11月2日,朱某家属慕名而来咨询本网首席律师张万军,经家属的陈述,张律师向家属做了详细分析及建议,朱某家属对张律师的分析表示满意及充分的信任,当即委托本网全权办理侵权及工伤索赔事宜。代理案件二:2011年7月9日,姜某驾驶蒙B43356重型专项作业车沿哈屯高勒路行驶时,与下班驾驶摩托车回家的潘某、雷某相碰撞,致使潘某当日抢救无效死亡,雷某受重伤,迄今已花费医药费20余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乘车人雷某不负事故责任。2011年11月9日,雷某家属焦急万分找到本网首席律师张万军进行咨询,家属对张律师的专业能力及职业态度表示肯定,当即与本网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本网律师全权办理侵权及工伤索赔事宜。包头律师咨询网司法实务探索: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能否双赔? 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付竞合时,受害人能否即得到侵权赔偿又获得工伤赔偿,这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已越来越多。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主要有四种模式:第一,择一模式,即工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之间,只能选择其一,要么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要么选择工伤保险赔偿;第二,取代模式,即以工伤保险取代侵权赔偿,受害人只能选择工伤保险给付,而不能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加害人请求赔偿;第三,兼得模式,指允许受害人接受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同时接受工伤保险给付,即获得“双份利益”;第四,差额互补模式,即发生工伤事故后,受害人可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但最终所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害。 目前,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分歧在于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付竞合时是采用兼得模式还是差额互补模式。在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劳动部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付竞合时所作出的规定是差额互补模式,但是2004年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却没有将这一规定吸纳进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支持。 但按照2004年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法》和有关规定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因此,如您的亲戚已从侵权人处获得的赔偿总额不低于工伤待遇,则一般不可继续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赔偿待遇。关于这一点,内蒙古和全国诸多省份劳动部门做法不同,如2011年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即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可获得有限的双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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