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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改革与创新教学实践心得
发布日期:2011-11-1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司法警察;训练工作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司法警察训练是指司法警察为履行职能而进行的理论、体能、及技能的学习和锻炼就适合法警特点的教育训练计划,明确教育训练的内容、标准、方式方法和目的要求,将上级下达的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内容的各项指标,落实到人,从而保证教育训练的质量。

  司法警察的训练工作是一项经常性、艰巨性、与科学性相结合的工作,训练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审判服务保障及其它职能的发挥,各级人民法院在积极开展训练工作、努力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上进行了大量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亦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从现实情况看,司法警察训练方式还存在一些弊端和薄弱的环节。如训练时间的落实,训练科目的设置,训练方式的差异等,这些工训矛盾解决不好反而会制约保障能力和警务技能的提高。本人从事法警工作也有十多个年头,参加大队、支队及总队组织的各项训练也不少,现在对警队训练肤浅认识的基础上谈自己的一点粗浅想法,以求起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是指导、落实我们训练工作的依据,是开展法警训练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警务技能训练要依据大纲,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应当与时俱进,可以结合实际作些突破与创新。基层警队在训练时间、科目和训练组织形式、考核方式等项上完全可以作如下一些调整。

  一、训练时间、科目的调整。

  首先,按目前大纲的要求,司法警察训练量,担任领导职务年训练日不少于10日,非领导的新警不少于30日,其他不少于20日。实践中(法警)领导干部参加训练的往往是行政职务的多,且大多是组织指挥的角色,10天的时间也难以保证。新警训练由于各单位人数较少不便于单独操课, 30日的训练量一般难以做到,其他法警有由于保障面广等特殊性问题,20个工作日的训练量也要打折扣,有的甚至完全不能参加年度的训练工作。因此,本人认为在训练时间上坚持训练时间服从训练质量这一标准,严格各项训练标准,以达标作为衡量和检验训练效果的标尺。不合格者除加强考核力度外再增加训练量,新警宜在支队为组织单位的基础上集中训练,这既便于标准统一又保证质量。科目与结构。目前大纲从法律知识、专业知识、新员入警、警务技能这四大块累计列出28个训练科目,大纲所列科目是从全国法警训练工作的需要出发,比较全面。基层警队显然不可能每个训练项目都能顾及,常常以队列、拳、(警棍)操等集体性、易操作的科目居多,有时会出现工作中需要的技能不会,常训的科目又不运用的尴尬现象。本人认为负责训练的领导机关在训练科目结构上应作分类,训练科目分为必训和选训两大类。把与警务保障比较密切的作为必训科目,要求全员达标,把那些相对运用少的训练项作为选训科目,各地区各警队因需而行,且这一分类可动态调整。必训科目可列如:体能、处突、安全检查、押解、值庭等,这些科目与警务保障密切,属基础性科目,训不好,学不精一定会影响保障水平,反映出保障能力上的不足。而如送达、盾牌运用、队列中后部分内容、救护知识等些科目可应需施训。其次,各警队还因根据地域特点和保障需要开展或加强一些科目的训练,不一定局限于大纲的要求。如在湖泊多、水系发达的地区除将游泳作为必考科目外,还可将小型船只驾驶作为训练内容的有益补充,在路网发达、山区可将可将驾驶作为必修科目,以便执法工作需要,在边疆地区、社会治安状况相对复杂的地区,还可重点突出地形、地貌、轻武器运用等项训练,在高热、严寒地区应针对环境对保障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些调整性、适应性项目训练。总之,训练内容的安排,既要落实大纲的基本要求,又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只有把训练工作与保障审判工作有机结合的训练,才是务实的训练,只有不断提高保障水平的训练,才是扎实的训练。

  二、训练组织方式、考核的创新。

  (一)组织形式。当前法警日常训练的组织主要是以基层大队为主,支队、总队侧重于组织、考核,这也与各级司法警察部门职责相一致的。由于基础大队保障任务中、人员分散、岗位多等因素,集体、集中开展长时间(多日)的训练有客观方面的不便,且如盾牌这类需集体协同的训练科目本身(因警力制约)在基层也没有太大意义。因此,以支队为单位分批、分期组织训练不实是一个好的形式,分期、分批次开展训练既保证了训练工作的集中统一又不完全影响基层的警务保障,也能充分利用有限的训练器材、场地(很多警队是没有适宜的场地的),还便于训练经验、体会的交流。

  (二)对象要求。训练《大纲总则》第11条指出本大纲适用于45岁男警和40岁以下女警。实际操作中也有不少警队对超出该年龄段的人员不作考核要求。此项规定充分考虑到年龄偏大的老同志身体实际状况,但也有不合理之处。基层警队本身人员就少,一部分人不参加考核会影响训练效果和训练热情,老同志偏多的警队训练更是如此。因此,应根据训练科目不同调整考核训练对象的标准,对涉及体能消耗小的科目如:值庭、安检等就完全可以作同等的考核要求,对涉及体能消耗大的可作区别对待,确实不适应法警工作的应及时作必要调整。确保这一团队的战斗力。

  (三)考核方式。基层警队开展日常训练,年终由支队或总队到各大队进行考核是当前主要的考评形式。这种对各单位分别、单独进行考核方式,一是不能提高考核效率,二是有失公平、公正之嫌,三是对年终繁重的保障任务也有一定影响。因此建议:首先,将考核方式由单独、分别集中统一进行,让大家赢的理直气壮,输的心服口服。其次,将考核时间提前错开四季度保障任务繁重时节,只要在一个年度内即可。再次,对考评好的警队除精神奖励外,适当考虑一点物质鼓励(如器材),对考评靠后的除批评外,适当考虑对该集体评先、评优的制约,以推动警务训练工作的积极开展。




【作者简介】
丁伏永,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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