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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服务民事审判工作之构想
发布日期:2011-05-1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随着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中的司法警察队伍作为我国各级法院系统的一个职能部门,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以及机关安全保卫和突发事件的处置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切实保障了各项审判业务的顺利开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各类社会矛盾日益显现,民事诉讼中的对抗性显著增强,因当事人间、当事人与审判人员间的冲突时有发生,当事人因各种原因发生在法庭服毒、跳楼、扭闹等恶性事件屡见不鲜,,对与之配套的司法警察队伍也提出了专业化的要求,下面笔者就如何更好地保证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维护审判人员的人身案件及审判秩序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简要论述,希望对司法警察有效服务于民事审判工作能够有所帮助。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司法警察概述

司法警察(简称法警)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支准军事化队伍,在保障法院正常审判秩序、处理突发抗法事件、维护司法尊严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刑事审判、执行工作中,法警已经成为重要辅助力量。在民事审判中,如能充分有效地发挥法警的作用,也将更有利于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警在民事审判中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牢记职责,不辱使命,依法执行公务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不仅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更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特殊的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审判工作中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所以说司法警察不仅是民事审判的法定成员,而且是一支不可缺少的保障力量,只有全面地参与、保障民事审判,才能真正发挥司法警察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才能真正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也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法院审判的权威。

1、从法律规定来看,搞好民事审判服务是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值庭规则》中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民事审判中的职责是:(1)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文书;(2)参与对裁定(诉讼保全)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3)对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的被告执行拘传,强制其到庭;(4)警卫法警、维护法庭秩序,对进入法庭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5)传递证据材料,传带证人、鉴定人;(6)对妨碍诉讼、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危及审判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人员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强制带离、实行拘留、强制缴纳罚款等强制措施。这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法警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法警是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的重要成员”相呼应。

2、从工作性质来看,服务民事审判工作是当前司法政务的重要内容。司法警察全面参与民事审判活动,是保障民事审判活动有效进行的需要;是法警依法履行职责,体现法庭严肃的需要;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审判权威的形象的需要。

3、从工作实际来看,民事审判正常开展的迫切要求。各地法院的法官在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庭审中都发生过当事人、旁听人员、无观群众大声喧哗、辱骂、威胁、甚至殴打工作人员的现象,这不仅影响了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更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发生这些情况审判法官是难以预料的,特别是成立巡回法庭后,有的案件是“一人涉诉,万人注目”一旦发生意外又没有警力的情况下在进行处置就显得被动。可以说司法警察全面参与民事审判是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是法官提高办案效率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主动配合,密切协作,维护司法权威

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服务民事审判,必须自觉地将服务意识寓于审判工作中心,找准位置,发挥作用,密切联系,协调配合,为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发挥职能作用。

1、找准工作定位,参与民事活动要严肃、认真。积极主动地配合法官在庭前的准备工作,完成诉讼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等活动,对必须到庭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人实施拘传,以减轻法官、书记官的工作量和压力,充分保证民事审判活动按时,有效地进行。参与值庭的司法警察在开庭前还应该了解开庭的时间、地点,当地社情和简要案情,并认真分析,拟定可能发生突发情况的预案,做好按时到达指定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的一切准备。

2、依法履行正确、全面职责。庭审值庭时依据《法庭规则》、《值庭规则》、《安全检查规则》,禁止醉酒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进入法庭;禁止各种危险品带入法庭,根据案情和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审判长的指令,对哄闹、冲击法庭、辱骂、威胁审判人员,当事人及旁听人员的争吵、扭打、故意损坏法庭设施、擅闯审判区、未经许可擅自录音、录像、拍照、记录等一系列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进行警告、训诫、强制拉出法庭,做到及时请示报告,视当时的情况而定,灵活掌握是否与当地党委、政府及派出所联系,也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对庭前未交换的证据按指令传递证据、引导证人、鉴定人,不让各证人之间相互谈论案情。要全面预防、制止一切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以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为各项审判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3、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按照法院预防和处理突发性事件预案,切实做好民事审判工作中发性的集体性上访、群体性阻碍民事审判以及暴力事件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主要措施有:落实部门领导责任制、建立重大案件预案制、建立矛盾排查机制、落实24小时值班制、落实及时报告制等规章制度,尽可能地把矛盾发现得早、处置得了,维护审判工作和法院办公的正常秩序,切实减少诉讼中当事人的对抗情绪,疏导化解矛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三)强化基础,提高素质,增强执法水平

当前民事审判工作需要司法警察的积极参与和服务,这就离不开法院各级领导对该项引起高度重视和支持,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增强为民事审判工作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1、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在新形势下加强法院司法警察在服务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司法警察自觉服务民事审判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各级领导要重视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加强对司法警察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各司法警察认清当前自身所面临的形势和审判工作的任务及性质,要有强烈的危机感、责任感和事业心。建立各种组织,健全各项制度,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进一步落实装备。

2、加强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增强执法能力。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警队伍,一靠教育、二靠管理、三靠训练,达到“向训练要警力,向训练要效率、向训练要质量”。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贯彻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人民法院的审判领域在不断扩大,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将越来越重要,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警察也只能不间断在学习、培训,在工作中不断在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才能达到正规化和规范化程度,才能有效地提供一个优质、高效、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3、充实力量,合理化使用警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各地法院的警力都相继出现警力不够,年龄偏大的现象,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利用政法行政编制从多渠道地补充警力,调整现有司法警察的知识结构,逐步实现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提高整体力量。

综上所述,司法警察在整个民事审判活动中一在庭前,二在庭审中,三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这三个环节上发挥其作用。这就要求司法警察严格执法,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地参与民事审判活动,与审判人员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才能更好地保障法庭的严肃、庄重;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法院审判的权威。

【作者简介】
华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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