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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什么人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发布日期:2011-11-06    作者:连会有律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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