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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什么人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发布日期:2011-11-06 作者:
连会有律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证券交易
所的负责人:
(
一
)
因
违法行为
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
证券交易所
、
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的负责人或者
证券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
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
(
二
)
因
违法
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
律师
、注册会计师或者
投资
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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