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审辩护技巧
刑事案件一审辩护技巧
刑事辩护的意义:
1.民事案件代理保护的是当事人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刑事案件的辩护,保障的是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生命与自由,是金钱买不到的。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里面的最高级,对于每一个案件的参与者而言,责任都非常重大,刑事案件对办案人员的心理素质和专业水准要求更高。
2.刑事案件的参与主体多于民商案件,除法官、律师之外,还有公诉人和侦查人员,有些案件还有受害人一方。各类关系错综复杂,一个高超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灵活的处理这些关系,做到游刃有余。这增加了刑事案件的技术含量。
3.刑事案件更需要专业知识。例如在办理证券、计算机等高科技犯罪案件中,办案人员不仅要能够熟练的运用刑事法律知识和经验,还需要具备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对于自己不熟悉的专业领域,刑事案件的办案人员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去了解、掌握、吃透。这对办案人员的学习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综合以上几点,足以看出:刑事案件是所有案件中的皇冠。只有刑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警察,只有刑辩律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
二、庭审的意义
庭审是阳光下的较量,是展示庭审参加者综合业务素质的舞台,也是考场。众目睽睽下各方的表现,关系到旁观者的评价,也能够影响案件的最后结果。在一定意义上,庭审是一次普法的机会。对于律师而言,庭审也是一次自我推广的机会。
1.“是骡子是马,牵出来遛遛”。这句话有两层含义。第一,案件事实如何,通过公开的庭审做出一个评判;第二,庭审参加者的实力如何,通过法庭的展示得以体现。
2.“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一个业务素质高超的庭审参加者,他的表现必然做到:既能够让专业人士对你的水平由衷地佩服,又能让非专业人士听得津津有味,在庭审结束之后对你挑起大拇指。
庭审中表现,来自庭下的准备工作,所以说,功夫在庭外。这句话还有另外一层意思,法庭上是法律规则的运用,是个人综合素质的展示。而法庭之外,还需要综合运用其他的规则和知识,使得案件达到最佳的效果。
三、刑事案件庭审中的四方主体:
(一)法官
法官在法庭上的主要作用是:指挥、倾听、判断。庭审中对法官的要求是:
1.像指挥家一样指挥庭审,指导控辩双方就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辩论,控制庭审节奏,处理意外情况。
2.像一位内行的听众,认真倾听、仔细分析,明辨是非,形成自己的观点。
3.做一名公正的裁判员。根据事实和法律,综合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和其他相关的因素,做出公正的判决。
(二)公诉人
公诉人在法庭上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提起诉讼,同时还肩负审判监督的职能。表面看来,公诉人处于指控犯罪的进攻态势,但是,由于绝大部分的证据都已经被辩护方掌握,所以公诉人更多的是处在一个防守的状态。
庭审中公诉人比较容易出现的两种情况:
1.强词夺理,凭借国家公权力,当庭威胁被告人,或者对辩护人进行人身攻击。这属于作弊。
2.回避辩护人的反驳意见,显示出其与辩护人在业务能力方面的巨大差异。这属于投降。
以上两种情形都损害到了检察机关形象和公诉人个人形象,作为法律人,应当尊重自己的对手,注意自己的言词,维护国家形象,同时通过与辩护人的对抗,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三)辩护人
辩护人在法庭上一定要明白,你的对手是国家机器,对面是一块石头,而你只是一个鸡蛋。在庭审中,辩护律师务必做到:
1.尊重法庭,服从法官,无论法官做得是否正确,都应当尊重;
2.尊重公诉人,无论他的业务水平多差,都不可使用嘲讽挖苦的言语,也不能在庭审中使用极端的带有挑动性质的言语。
3.对被告人及其亲属在法庭上的极端表现及时制止和劝导,避免法官或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是因为律师的教唆而做出极端行为。
(四)被告人
律师应当根据不同案情,在开庭前就有关问题与其充分沟通。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一些状况,预先告知被告人,使其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争取做到辩护人与被告人在法庭上配合默契。
四、刑事案件一审基本程序:
(一)、宣布开庭。
1.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
2.核实程序性要素(拘留、逮捕时间,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3.告知权利义务。
对于某些庭审中可能会有争议的案件,庭审参与者尽可能在开庭之前进行沟通。尤其是辩护人,在开庭之前应对庭审中的一些情况有所预见,争取事先让法官和公诉人有所准备。
如果不是出于其他考虑,辩护人在法庭上的临时发难,很有可能会引起法官和公诉人的强烈反感,最终导致判决结果不利于被告人。所以,开庭前的沟通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法官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有何意见;
3.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4.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5.法官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6.公诉人举证,被告人和辩护人质证;
7.被告人和辩护人举证,公诉人质证。
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的基本思路都已经暴露,经验丰富的法官与公诉人,通过法庭调查时的交锋,可以掌握辩护人的大部分观点。而辩护人在这个阶段说什么、说多少,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考虑。
(三)、法庭辩论
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2.被告人自行辩解;
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法庭辩论中,辩护人尽可能脱稿。如果辩护词较长而辩护人又是以念稿子的方式发表辩护意见的话,辩护效果大打折扣,而且可能会被法官打断发言。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应当言简意赅,直接表明是否认罪以及悔罪态度。被告人最后陈述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环节,但是在某些案件中,操作得当,可以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五、庭审中的语言艺术:
1.听得清:语速适中,吐字清楚,声音宏亮。
有些律师在发言的时候语速极快,别人还没听清楚他说了些什么,就已经说完了。这样的人适合说相声,不适合做律师。
还有的律师,轮到自己发言的时候虽然嘴里念念有词,但是大家根本不知道他在说什么。法官不会介意这些,公诉人更无所谓。但是当事人肯定不会满意。律师要体现自身的价值,必须在庭审中让所有的人听清楚自己说的话。语速适中,吐字清楚,声音宏亮,这是对律师语言的最低要求。也是对包括法官、公诉人在内的所有庭审参加者的要求。
2.听得懂:雅俗共赏,逻辑清楚,推理简明。
有些律师在发言的时候,喜欢堆砌法条、搬弄法理,咬文嚼字,这也许可以体现出律师的专业素养。但是,并不能被旁听群众或者法官接受。很多律师在念法条、讲法理的时候被法官无情地打断,我觉得法官的做法可以理解。这是法庭,不是教室,你是律师,不是老师,台上坐着的,是法官和检察官,不是学生。
法条的引述,可以一言带过,法理的分析,也可以点到即止。法官愿意欣赏律师的语言艺术,而不是听律师照本宣科到法庭上来给他普法。律师的任务,是如何将这些法条和理论,结合具体的案情,用通俗的、浅显的语言进行阐述。为了引起旁听群众的共鸣,还要通过一些修辞手法(比喻、类比等)让非专业的人有兴趣听,能够听懂,愿意认真思考。这是对律师语言功力的考验。
3.能接受: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律师进行辩护的目的,是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如何才能让法官接受律师的观点,让旁听的群众也觉得律师说得在理,这对律师更是一个挑战。
对于有受害人的案件,说服法官之前,要先说服受害人或者受害人亲属。法官在做出决定之前,必然要考虑受害人一方的想法。
很多律师在受害人一方出庭的情况下,忽视了对受害人的语言抚慰,对受害人视若无睹、冷若冰霜,甚至是言词刻薄。这种做法是很不明智的。不论受害人一方对辩护律师多么充满敌意,律师都应向受害人表示同情和安慰。尤其是在受害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形下,律师提出“受害人过错”的辩护观点的时候,更应当小心翼翼、字斟句酌,避免刺激和伤害他们的感情。如果辩护律师对这种情形缺乏判断力,最后导致受害人迁怒于律师,也是咎由自取。
说服法官之前,还要说服公诉人。说服公诉人的前提是,要给予公诉人充分的尊重,要将法庭上针锋相对的利益冲突,转化为心平气和的观点交流。公诉人带着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敌意而来,辩护律师要通过庭审以及庭前的交流,让公诉人充分感受到我们的善意和尊重。
很多律师为了庭审效果,在法庭上咄咄逼人,与公诉人展开激烈的交锋,将公诉人逼得节节败退,面红耳赤。在外人看来,律师做得漂亮。实际上,这并不是好事。如此一来,我们彻底将公诉人推向了对立面。这一起案件对公诉人原本不过只是工作任务,如果因为恼羞成怒掺杂了大量的个人感情因素在其中,很有可能会极力阻止对被告人有利的结果出现。
在交锋的时候,我们要注意自己的语言、语气、手势,在展示出律师实力的同时,传递友好和善意的信息。对公诉人在辩论中出现的失误,我们要蜻蜓点水般一带而过,不宜死死咬住,紧追不放。即便某些素质不高的公诉人在言语中对辩护律师表示出敌意和缺乏尊重,我们也要宽容一些,不要过于在意。
六、庭审的肢体语言:
1.着装:庄重,干练。
庭审时,律师的形象非常重要。如果不需要穿律师袍出庭,也要穿上正式的服装,给人清爽、干练的形象。律师的外表不宜修饰过度。有些女律师出庭之前特意做发型,化浓妆,让人顿生疑问:这是严肃的庭审,还是模特走秀?律师修饰过度,不但不能在法庭上给人留下良好的印象,反而让人觉得轻浮。
2.精神面貌:凝重,亲切。
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比较漫长,这考验着法庭上每一个人的耐心。律师作为庭审的主要角色,是旁听群众瞩目的焦点。在庭审过程中,律师的精神面貌不仅展示了个人素养,也是被告人及其亲友、旁听群众用来分析律师对案件结果是否有信心的依据。
有些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精神萎靡不振,无精打采,哈欠连天,或者是东张西望,心不在焉,甚至有些律师还会旁若无人地做出不雅动作,这些行为影响了律师的形象。
辩护律师一定要清楚:从走上辩护席的那一刻起,辩护工作已经开始,律师已经是被关注的对象,他的一举一动都体现了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任何不合适的举动,都有损自己的形象,都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是对法庭和律师职业的不尊重。
3.行为举止:稳重,节制。
在法庭上其他人发言的时候,辩护律师应当认真倾听或者偶尔记录,面带微笑,表现出胸有成竹的状态。如果庭审过于漫长,身体有些疲惫,可以通过查看案卷材料的方式来舒解疲劳。任何时候都不宜有过度的、夸张的形体动作出现。
有些律师在发言时习惯伴有一些手势。这一点无可厚非,手势是为了辅助说明辩护观点的,这些手势应当和律师的职业相称,不能给他人带来不愉快的体验。有的律师在法庭发言中,喜欢指指点点,情绪激动的时候还敲桌子。这是很不礼貌的行为,容易引起对方的反感和不满,加剧双方的对立,最终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课时:
七、庭审中突发事件的处理:
1.受害人一方追打、辱骂被告人,或对法庭表示不信任等情况。
2.被告人情绪失控、胡搅蛮缠或其家属喊冤。
3.旁听人员喧闹法庭。
4.一方当事人迟到或手续不全。
5.其他事件。
处理原则:尽快平息事态,避免矛盾升级。
八、庭审的发问技巧
1.根据刑事案件需要查明事实的基本要素进行发问;
2.针对事实不清或证据冲突的部分进行发问;
3.语速适中,便于书记员记录,重要事实,提醒书记员记录;
4.避免重复发问,避免诱导性发问;
5.发问简短,目的明确。
九、庭审质证技巧:
1.书证物证:发现问题;
2.鉴定结论:不迷信专业人士;
3.言辞证据:找出矛盾;
4.证人或相关人员出庭:出其不意;
5.其他证据:合法性。
质证原则:综合分析,互相比对。结合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找出证据瑕疵。对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辩护律师应明确表示有无异议,如果有异议的话,不能拖泥带水,要用精炼的语言,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
在质证过程中,律师应当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三大要素提出自己的质证意见。如果证据存在较多瑕疵,为了防止书记员遗漏记录律师的质证意见,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在书面的《质证意见》上,律师可以详细地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在法庭上的口头质证中,律师发表意见的时候可以相对委婉一些。
有时候,公诉人会对律师发表的质证意见进行说明或者反驳,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当服从法官的指挥,不要急于反击,如果法官征求律师意见,可以根据当时的形势略做回应,或者向法官表明将在法庭辩论的时候进一步陈述辩方观点。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与公诉人的交锋过于激烈,以退为进,还可以赢得时间调整辩护思路,为下一轮的辩论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