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
二手房买卖,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使用《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登记机构一般要求使用示范文本),也可参照示范文本自行拟订合同条款。自拟合同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法定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及排除对方权利的内容,自拟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买卖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二手房的座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3)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4)二手房的规划使用性质;
(5)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6)二手房买卖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7)二手房的交付和验收的日期、交付方式;
(8)住房户口迁移;
(9)维修基金的处理;
(10)违约责任;
(11)争议的解决方式;
(12)买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