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追讨货款案例——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海民二初字第1308号 原告:广东省新会XX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彭大成,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XX区XX街XX号 【原告诉称】 被告于2004年11月7日与原告签订《产品订货合同》,约定了订货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总价。2004年12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货,被告收到货物并派员在《货物、发票验收签收证单》上签字确认。被告一直未付货款。2008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对帐单,对帐单确认了未付款金额,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始终未支付任何款项。现特依法对被告提出起诉,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7500000元,及支付从2008年12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货款未付清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原告所有。因XX大厦为了解决信访问题,使用了原告的货物。因此,原告作为所有权人,应向光复大厦追偿货款。被告不是货物的实际使用人,也不是货物的所有人,不存在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偿货款7500000元及利息(自2008年12月4日 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点评】 被告向原告购买高压电柜,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至今仍未支付7500000元给原告,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订货合同、对帐单为证实,法院应该给予确认。被告否认收到货物的辩解,缺乏证据支持。虽然双方订立合同中有“货物在购方没有按要求支付全部货款之前,依合同约定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销方”的约定,但鉴于涉案高压电柜已使用了一段时间,且原告已明确放弃所有权,因此,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将欠款支付给原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