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成功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18日,苗小姐将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的一处房产委托李先生全权处理,包括办理解除抵押,领取产权证,产权过户,签署文件,代收房款等一切事宜,并经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予以公证。
2007年7月,王先生作为买受方与李先生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先生购买涉案房产,价款108万元。同年10月22日,涉案房产产权变更为王先生。后王先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抵押贷款62万元作为首付款,同年10月23日该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李先生名下。
后王先生要求交接涉案房产,但苗小姐在2007年6月5日将房产租赁给案外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二十年自2007年6月25日至2027年6月25日,租金2500元,造成王先生无法入住,致剩余房款无法给付。
2009年2月12日,苗小姐诉请王先生给付购房款160万元,2009年7月22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在缺席的情况下,认定王先生未支付任何房款,判决王先生给付被告购房款16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王先生得知后不服,认为经过银行转账方式,已支付房款62万元,提出申诉,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原审审理过程中,苗小姐拿出一份价款160万的购房合同,但王先生说自己没有签过,实际的合同保存在银行,价款108万元。原审判决已经生效,面临强制执行,王先生苦恼万分。
【艰难的立案】
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62万元购房款已经支付的事实,认定案件事实不清,原审判决错误。律师依据案情起草了两份法律文书,一份是向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诉,一份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在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过程中,高院以已经申诉过一次拒绝立案,告知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律师继而辗转于一分检和海淀检察院之间,海淀检察院拒绝接收,理由是再审驳回的裁定是中级法院作出的,应向一分检申请;一分检同样拒绝,其认为生效判决是基层法院作出的,应向海淀检察院申请。后经两级检察院协商,2010年3月30日海淀检察院正式受理申请。
【辛苦的等待】
法律程序已启动,维权行动已开始。接下来就是等待。
在将近一年的等待后,产房传佳音。2011年1月4日,一分检作出民事抗诉书,向一中院提出抗诉。2月25日,一中院指令海淀区人民法院再审。
海淀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定于2011年6月26日第一次开庭。
【公证的判决】
经审理,合议庭并调取了银行保存的买卖合同,证实王先生与苗小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为108万元,苗小姐与李先生在公证处的委托公证,可知李先生有权代理涉案房产办理解除抵押,领取产权证,产权过户,签署文件,代收房款等一切事宜,故王先生将62万元通过银行汇入李先生名下,视为苗小姐本人接收此笔款项。后经过执行,王先生又给付80万元,累计142万元,其数额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108万元。2011年9月26日,故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苗小姐的诉讼请求。
【后续的工作】
强制执行的依据已经不存在,依据法律规定,需要实行执行回转,以维护王先生的利益。
【无奈的寄语】
经过一年半的诉讼,王先生得到的是一纸胜诉判决,能否切实挽回损失还是未知数。
如果一审法院仔细点,将传票送达,避免缺席的情况审理,本案不会发生。王先生系北京市农村人,受村委会管理,如一审时切实核实一下,避免盲目的公告送达,本案可以避免。
如果一分院仔细点,再审过程中,认定银行转账的62万元为购房款,本案还不会发生。
如果执行部门暂缓执行,王先生也不会造成巨大损失。王先生多次要求暂缓执行,包括提交申请书,提交证据,执行部门就是依据当时生效判决执行,造成王先生多给付的房款30多万元。
能否顺利执行回转还是未知数,但唯一心安的就是推翻了原判决,否则不是王先生多给付的问题,而是还欠房款18万元,更是有苦难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