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法统一化趋势及其立法构想
发布日期:2011-11-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摘要】国际民事诉讼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基本法。随着目前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变化,国际民事诉讼法也面临着巨大的变革。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经济的蓬勃兴起,全球化浪潮的汹涌袭来,使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变革迎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同时也带来巨大的挑战。在这机遇与挑战的背后,却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化趋势的出现。
【关键词】因特网;全球化;知识经济;国际民事诉讼法;统一化;立法
【写作年份】2005年
【正文】
一、当前国际民事诉讼法面临变革的机遇与挑战
正如人们所能体察到的,当今的人类社会由于生产力的飞速发展,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及全球化浪潮的兴起,大大缩小了国与国之间的距离,国际社会日益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国际民事诉讼法正处于革命性的变革阶段,使其遇到了自18世纪以来再次飞跃的千载难逢的机遇。同时,国际民事诉讼法也面临着空前的挑战,使近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发展所逐步确立、完善的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诸多规则,变得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变革以及补充已有的不足,推动国际社会的普遍交往己成为迫切要求。在这种机遇与挑战并存的背景下,国际民事诉讼法应顺应变革机遇、积极应对挑战,从而更好地为人类在民商事界的普遍交往供给应有的法律制度支撑。
(一)当前国际民事诉讼法面临的变革机遇当前国际民事诉讼法所面临的变革机遇,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得到说明。
1.技术发展带来的机遇。随着互联网(internet)的飞速发展,人类的生活发生了空前的巨变。人们坐在斗室之内,轻轻敲击几下键盘,即可在一个没有疆界的网络世界里自由穿行。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似乎无法对在电、波等介质上进行的活动行使主权。人类迫切需要新的规则来协调在这一空间中产生的冲突。特别是跨国冲突变得的日益频繁,使对国际民事诉讼法从微观层面上进行大规模的变革己显得尤为重要。诸如在传统物理空间中确立的主权原则在没有疆界的因特网上如何体现和运作?物理空间中确立的连接点能否在网络空间里继续适用?传统的管辖原则在网络空间里如何适用与变革?传统的取证、送达、期间等在网络空间里怎样变革?国际民事诉讼法怎样来适应这一变革,以推动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更快发展,以提高交往的效率?所有这些都是国际民事诉讼法在新技术时代自身完善发展的机遇,人类应该在调节网络空间发生的冲突时能有所作为,同时这也是新时代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使命。
2.知识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从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演变历史可以看出,人类经济生活的几次巨变,都必然引起国际民诉法的飞跃。特别是资本主义工业革命以来,随着大工业经济在人类生活中统治地位的确立,广泛意义上的国际民事诉讼法才得以真正确立起来。目前,人类正处在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过渡时期,知识经济飞速发展以其前所未有的速度渗透到世界的各个角落,使以往那种以适应民族国家为基点的工业经济需要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已变得无法满足以全球为基点的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知识经济每前进一步,都需要强有力的法律规则来支持,这就要求我们制定更多的新的法律规则来适应这一要求,以推动国际民商事交往更广泛的开展。如果我们不能提供充分、高效的法律保护,那么在这个时代,人类的国际交往将有悖于人类历史的发展趋势。
3.社会发展带来的机遇。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生命科学技术、信息技术为先导,并包括新能源、新材料技术、空间技术、海洋技术、环境技术和管理技术在内的第三次技术革命,已使全球化以空前的广度和深度发展。世界市场的统一化趋向,信息时代的穿透力,高科技的整合力,使全球化这股发展潮流奔涌向前,国际民事诉讼法只有顺应这一潮流才能不断发展壮大。因为在全球化浪潮中,“经济的非国家化”势头得到迅速发展,表现在国家对国际资本、服务、商品流通、产业流动的干预较以往会减少。WTO成立以来,国际经济交往活动的主体由以往的国家逐步向自然人、法人过渡,这就使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变革有了强大的社会支持力,也使国际社会对变革有了强烈的要求。全球化同传统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诸多理论冲突会越来越多,这就要求用新的民事诉讼法来解决大量新问题或老问题中的新课题,国际民诉法也应从中探寻到新的理论增长点。同时,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的法律移植将更为广泛,不同法系的民事诉讼法理论之间的融合趋势将进一步加强,法学交流与司法协助将更加普遍,这些都是国际诉讼法生长的新“土壤”。
(二)当前国际民事诉讼法面临的挑战
进入21世纪后,我们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空前的挑战。明智的做法就是要正视这些挑战,积极应对这些挑战,推进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使其成为为人类共谋福利的有价值的规则体系。笔者认为,目前我们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面临着以下这些挑战。
1.新兴网络技术的挑战[1]。
首先,新型网络技术的兴起,使国际民事诉讼法中连接点的有关问题凸显出来。在传统的国际民事诉讼中,国籍、住所、财产所在地、行为地等连接点,在现实物理世界中都是确定的,但是在网络空间里则变得很不确定。因为在这个虚拟空间里国籍、住所、财产所在地、行为地等都被虚拟化,在现实司法活动中不具有操作意义,对此我们只能借助于主观性连接点,即当事人意思自治,通过在用户之间、网络服务商之间、用户与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协议来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效运作,以解决连接点在网络空间面临的困境。
其次,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问题也凸显出来。从现实角度看,大多数网络案件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几个法院往往具有平行管辖权,从而出现同一案件几个国家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据此原告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起诉,从而造成加重一些地区法院的负担,不利于案件的公平合理解决。在in2ternet普及的10多年来,这一问题己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同时在网络空间中访问能否作为管辖的依据?按传统的国际民事诉讼法理论,这个问题显然是肯定的。但在internet的空间中,并没有可识别的“国界”标志,一个人可同时出现在位于几个国家的网站上,这是否意味着这些网站所在国都享有管辖权?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所以,此时把访问作为管辖的依据具有很大的片面性。
最后,网络空间对国外送达的问题也提出严峻的挑战。在internet空间中,“地址”一词需要重新诠释,因为网络经营者可以在不同的国家、地区设立网站,电子信箱的申请人可在位于不同国家的网站上申请信箱,这样使电子地址与地理地址出现错位,如某外国人在中国的新浪网站申请有电子信箱,中国法院向该外国人在新浪网站上的送达是一个国内送达还是一个国外送达?这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电子送达这种便捷方式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如已发送的邮件可能被作为垃圾邮件或带病毒邮件而被删除,这是否算己送达?对于有多个网站、多个信箱的送达到其中哪一个才算有效送达?这都对新型的国外送达提出严峻挑战。
2.全球化发展浪潮对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挑战。
虽然目前对“全球化”的概念极不统一,但并没有影响全球化对人类生活的影响向纵深发展,国际民事诉讼法作为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调节器,当然也不可避免地被卷入全球化浪潮中,并面临巨大的挑战。第一,对国家主权原则的挑战。跨国公司作为全球化的急先锋,一方面推动着全球化向纵深发展,另一方面又依赖于全球化发展对它的支持。其发展速度是极其惊人的,据20世纪末的民间统计,全球的跨国公司已达3.7万多家,其海外子公司共有20余万家,其产值已占西方国家总产值的42%,贸易总额占50%,技术转让占75%,技术开发费用占90%。如此强大的发展力量,正以其实力改变着世界经济的运行状况,也给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国家主权原则造成巨大的挑战。例如,在跨国公司的涉外民事纠纷中,一国如何体现其主权原则?跨国公司破产时的程序问题中如何体现国家主权原则?一国有关本国跨国公司立法中的主权原则如何避免与别国主权原则的冲突等一系列问题,都对传统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国家主权原则形成严峻的挑战。
第二,全球化要求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与现实中国际民事诉讼法在民族国家之间的差别所形成的冲突。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我们会深深地感受到经济发展每前进一步,对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依赖就更紧密一些;同时,也会深深地感受到经济每前进一步,现有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滞后给发展所带来的障碍。众所周知,在现行的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尽管赋予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与内国公民或法人平等的民事诉讼地位,是现代国际民事诉讼上的一项重要原则,为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法所普遍采用和承认。但是,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风俗习惯、政治制度乃至思想意识形态的差异以及追求的社会经济利益不同,诉讼法律制度的歧异也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的。因此,为了保证本国国民在国外也能得到所在国的国民待遇,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一般在赋予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国民待遇的同时,也规定要以对等或互惠为条件。”[2]而且有些制度已成为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的“公害”,例如,诉讼费用担保制对外国人民事诉讼能力的限制就是其中一例。各个民族国家都从自己眼前利益出发,强化自己的司法主权,而使当事人遭受这一制度之苦。因为一国对另一国国民实行这一制度,那么另一国也对等地对该国家国民实行这一制度,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者共同受害。正如韩德培先生所言:“要求外国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制度毕竟加重了外国原告的负担,使外国原告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最终势必影响国际民事流转的顺利进行。”[3]再如,对国际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上,各国的规定极不一致,都力图使本国的管辖范围最大化,但其结果都是管辖冲突的大量存在,而国际民事诉讼结案率却低下。这些都无疑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等等一系列问题。那么如何在未来的发展中避免这些对双方都不利的冲突?这是国际民诉法在未来发展中面临的又一严峻挑战。
二、促进国际民事诉讼法统一化的原因
依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现实世界的急剧变化,使传统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己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国际民事诉讼法必将寻求自己的新生点。那么促使国际民事诉讼法转变的力量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第一是技术进步促使其巨变,即以因特网为代表的新兴技术革命将导致国际民事诉讼法的革命。第二是汹涌而来的全球化浪潮是推动国际民事诉讼法变革的社会力量。目前人们对全球化有不同的看法,但不管人们怎样认识,全球化这一发展趋势却是势不可挡的,它对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影响将是极其深远的。笔者认为,面对此状况,国际民诉法的统一已是大势所趋,它最终必将走向统一化,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推动。国际民诉法发展的历史进程表明,自从有了国际民商事交往便有了国际民事诉讼法(只不过早期的国际民诉法尚不规范,较单一罢了)。国际民事诉讼在近代有了较快的发展,到18世纪己逐渐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但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进一步发展,就对以各国文化背景为基础的国际民事诉讼法提出新要求,要求协调或消除其中的差异与分歧,减少国际交往的法律冲突,使国际民诉规则和谐确定,消除国际民事交往中的法律障碍,如一系列条约的出现就是例证[4]。
(二)各国法律所遵循的共同原则与所追求的共同目标,为国际民事诉讼规则的统一提供了必要前提。正如勒内·罗迪埃所预言的那样:“尽管各个集体有各自的历史发展情况,构成物质环境的各种条件有不可消除的地方特性,以致各种法律制度有着明显差异,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个共同的基础,我们能在宏观上看到法律有国际性统一的前景。”[5]国际民事诉讼的统一也是以这种共同的基础为基础的。
(三)国际民事诉讼法自身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国际民事诉讼规则的目的在于实现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公正与公平,而各国在有关民事诉讼上的分歧,必然影响这种公平与正义的实现,这势必与全球化背道而驰。因此,必须实现国际民事诉讼规则的内部和谐与统一,才能保证诉讼主体对其涉外民事行为的后果有一个较为准确的预期,也才能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进一步发展,使国际民事诉讼法在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时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
(四)市场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逐步普及。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经济运行体制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确立与运行,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使各国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以一种市场的语言来交流,从而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障碍。
(五)法律文化相互交流的加深。当今世界,法律文化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交流与传播,加之各种国际组织旨在实现国际社会广泛合作的努力,以及比较法学的全面兴起与发展,所有这些都将有力地推动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进程。
三、国际民事诉讼法统一化的途径
国内有学者认为,“就法律规范的性质而言,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并不直接调整国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6]笔者认为,如果说民事实体法的国际统一化尚不可能的话,那么民事程序法的国际统一化则是完全可能的。对国际民事诉讼法统一化的途径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去认识。
(一)宏观层面途径——制定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法法典。从宏观上看,冷战的结束与WTO体制的诞生使全球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经济领域的一体化直接导致经济活动规则的统一化,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也正是这一统一化潮流所要求的。因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并广泛适用,将减少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法律障碍,极大地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提高人类的整体福利。目前,全球化发展趋势不仅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而且也对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实现涉外民商事诉讼规则的统一提出了强烈的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进程将势必加快,制订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法法典已具有现实可能性。具体讲,其可行性理由在于:
1.国际民事诉讼法规则除在经贸领域的统一化方面形成外,在其他领域的统一化也将进一步加强。在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传统国际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存在,使得许多外国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这就极大地阻碍了国际民商事交往,有碍于全球化进程的发展。那么随着全球化浪潮的进一步发展,这一问题的阻碍作用将空前显现出来。笔者以为,这一问题必须通过国际统一的规则来解决,例如,通过设立国际民事诉讼费用基金会的形式,则可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所谓国际民事诉讼费用基金会,即是由各国政府每年从本国国际贸易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未来本国商人在国外受到侵权,而诉讼担保费无法落实时的一种诉讼救济金。
2.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和各国经济改革中普遍推行市场经济模式,政府对民事活动的干预将进一步减少,国际经济贸易的先锋队——跨国公司,将更为积极主动地促成有关规则的国际一体化,从而有力地推动国际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统一。这样,市场的强大影响力将使行政干预逐渐弱化,一个与市场化要求相适应的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将必然产生。
3.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但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强,不同国家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往将进一步频繁,既有的诸多差异将进一步缩小,各个法系在全球化进程中将以前所未有的机遇而充分交流融合。这样,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关国际民事诉讼规则的不同将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法。通过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可消除有关诉讼制度上的冲突,实现交往的高效、快捷。正如弗里德曼所言:“从更为根本的意义上说,这是一个法律文化趋同的时代,即随着时间的消失,法律制度变得更为相似。法律文化,即不同国家的公众对法律的态度也必然如此。趋同反映了经济的相互依赖,以及世界文化的融为一体。即当(国家)社会有相似的经历,呈现出交通和通讯的统一时,他们的法制也必然走到一起。”[7]
4.在全球化浪潮中,各国为了能在国际交流中更好地实现本国利益,必将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公约和接受国际惯例,并使之与本国法相适应。在国内立法中,将越来越重视国际统一规范在本国法中的体现,民事诉讼的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差异将逐步缩小。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是大势所趋,已不可逆转。其实,这种统一趋势早在19世纪已经开始,早在1893年召开的第一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就已经有了关于国际民诉法的问题作为议案之一。1905年通过了正式的国际民事诉讼公约,此后又经过多次补充修改。二战以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又制订出一系列的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的公约,并在实践中产生巨大的影响。经过国际社会的长期努力,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化趋势己初见端倪,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全球化及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这一趋势将进一步加快。
5.国际立法模式的转变将进一步推动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的交往方式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生变化。此时,那种传统的基于国内立法基础上的国际立法已不能适应国际信息化交往的需要。于是国际立法先于国内立法的国际立法模式应运而生。这种模式采取开放式立法,即通过边制定边完善的思路,迅速促成一系列有效解决国际民事诉讼争端的规则。在可预见的将来,这种立法模式在更好地避免以往立法模式的弊端时,也能更好、更有效地协调各国有关国际民商事有关立法的差异,使国际民事诉讼法最终走向统一。
(二)微观层面的途径。从微观上看,目前应从这样几个方面强化这一统一化趋势:
1.国际社会应加大对网络案件的研究力度,通过积极对话协商,制订一部解决有关网络空间法律冲突诸问题的法律,以推动国际民商事交往能更多地通过网络进行,以此提高交往的效率。在这方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已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示范,可以借鉴此示范法的积极部分,制订诸如《因特网法律问题示范法》,通过这一统一的规则来规范有关因特网上的民商事交往,推动有关规则全面走向统一。
2.广大发展中国家应积极研究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的有关国际民商事交往的立法案例,并主动参与到国际民商事立法中去。目前关于网络方面的民商事纠纷解决办法的国际立法都是由发达国家主动向有关国际组织提出的,并主导着立法内容及进程,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往往是被动适用。为此,国际社会应就有关事项开展广泛磋商合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应加大有关方面的人才培养,提高本国有关方面人员的理论水平,从而提高其在国际民事诉讼立法中的影响力。发达国家更应从国际道义的角度出发,在有关方面给发展中国家以更多的帮助,例如帮助发展中国家培养有关人才等。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在不远的未来,看到一部有益于全球交往的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出现在解决国际民商事交往纠纷的领域上。
3.适应全球化发展趋势,加强国家间的对话,促使各国通过内国立法,减少与国际立法的冲突,以此促进统一化趋势的持续向前发展。现有的国际化的立法现状却与这一目的相违,有碍这一趋势的发展,所以,我们必须在这方面做出进一步的努力,如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就前述诸如管辖权、连接点、送达、诉讼担保等问题达成一致,以减少交往摩擦,即通过缔结条约来解决国际民事诉讼上的有关问题。值得庆幸的是,二战后各国私法立法呈现出法典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在今天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这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化由潜在可能性向现实可能性转变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因为这种情况的出现,使各国对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制度的认识趋于稳定,有利于通过一个有序的途径使其得到不断向前发展,避免频繁变动造成的混乱,使有关制度免于因不稳定而受到损害。
4.国际民事诉讼法是国际交往的基本法,目前的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的状况较为混乱,国际民商事交往设面临重重障碍,为此,推进其统一进程就会有利于其体系化,使日益复杂的国际民商事交往有章可循,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国际司法的公正与高效。
综上所述,现代新技术的发展对人类生产力的促进,以及全球化浪潮的汹涌而来给人类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是推动各国民事诉讼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发展的力量之源。积极推动国际民事诉讼法统一化的趋势,能为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更好地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为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创造条件。
【作者简介】
杨三正,湛江师范学院副教授。
【注释】
[1]肖永平,李臣.国际私法在互联网环境下面临的挑战[J].中国社会科学,2001(1):103.
[2]刘颖,邓瑞平.国际经济法[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683.
[3]韩德培.国际私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420
[4]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M].徐非康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158.
[5][法]勒内.罗迪埃.比较法导论[M].徐百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56.
[6]韩德培.国际私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414.
[7][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存在一个现代法律文化吗[M].刘旺洪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