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拆除如何维权
---山东省博山吴老大酱园违法建筑拆除案维权成功
“违法建筑拆除不予补偿”新旧《拆迁条例》中对此均有明确规定,《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后,各地政府更是将其奉为尚方宝剑,拆迁过程中往往以此为由规避合法拆迁的法律手续,对涉案建筑所有人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后不久就将涉案建筑强行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偿。本案发生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初的2008年5月。
案情简介:吴先生系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大桥村村民,1994年租赁了本村一频临倒闭的酱菜厂(厂房及场地)开始苦心经营,没几年功夫就将这个负债10余万元的企业扭亏为盈,吴先生一家也因此提前步入了小康。企业盈利后吴先生将破旧的厂房、车间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翻建,但未办理任何建设规划手续。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深入,吴先生经营的酱菜园所在区域被规划为经济开发区。2008年5月份,博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博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始以该区域拟进行开发建设且酱菜园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为由勒令吴先生将其酱菜园搬迁,不给任何补偿,同时作出了《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如果吴先生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可以适当照顾给予两万元搬家费。也就在此时吴先生与村里签订的酱菜园场地租赁协议业已到期,村里拒绝与吴先生继续签订租赁协议。对于辛苦经营十余年的企业遇到拆迁只给两万元搬家费,吴先生当然拒绝。2008年6月26日博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吴先生作出博执强拆字[2008]第1009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拆除决定书》,2008年6月28日博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召集博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安等政法部门联合执法,将吴先生酱菜园全部推平。
遭到灭顶之灾,未得任何补偿的吴先生当然不会就此罢休,欲求助于律师为其 维权,但是在本地竟然找不到敢于仗义执言能为其维权的律师。最终在其儿子吴宏的帮助下找到了拆迁专业律师杨波为其维权。
案情分析:杨波律师介入本案后认真调查分析了案情,发现拆迁人的执法程序违法之处颇多,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北方法院普遍的重实体轻程序,若只抓住对方的程序违法点不放,将本案推翻非常困难,但是涉案建筑始建于1994年,根据法不朔及既往的原则,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城乡规划法》不应适用于本案,而拆迁人强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的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显然属于适用法律上的重大错误。因此杨波律师将本案的重点放在了法律适用错误---《城乡规划法》究竟适不适用于本案以及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应当如何正确处理上。
办案掠影:
行政复议将拆迁人的违法点暴露无遗
行政复议作为拆迁维权之万能砝码,杨波律师依法介入本案后,首先指导委托人吴先生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对博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强拆决定书》提起了行政复议。凭借该行政复议程序将拆迁人的建设项目及拆迁手续进行了全面调查了解。涉案经济开发建设项目系淄博市的重点工程,由市委领导一把手亲自抓,但是如此重点的工程竟然没有合法的征地手续(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项目建设需要先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因为缺乏相关法律手续拆迁人的项目建筑也属于违法建筑。中国的违法建筑何其多关键是看谁建的。
司法救济是弱势主体寻求帮助的最后屏障
虽然涉案拟建设项目没有合法手续,属于重大违法,但是对于委托人的酱菜园建筑相关部门是以违法建筑为由拆除的,复议机关以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驳回了委托人的复议申请,被申请人的执法程序违法在复议决定书中更是只字未提。本案发生在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10〕33号)颁布实施后的一个半月,有关部门对于该份法律文件竟然茫然不知。对于这份意料之中的《复议决定书》,它的价值不在于复议结果本身,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到法院诉讼立案实属不易,行政诉讼立案难的现象至今没有消除,何况是处在司法体制改革十字路口之年的2008年。根据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指引杨波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在法定期限---十五日内将博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起诉到了人民法院,顺利进入了司法审查程序。
马拉松式司法调解迎来黎明曙光
本案自2008年9月进入法院进行一审,针对涉案建筑自1994年完成至被强制拆除期间的14年中,没有任何政府部门要求吴先生补办手续或对其建筑涉嫌违法进行查处的情况,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即便属于违法建筑也早已过了处罚时效。法治是一把“双刃剑”不能只制约百姓而置政府的失职违法、甚至胡乱行政于不顾,我维权律师的诉讼观点在一审中一经提出,就使被告陷入了被动。在当前社会政治背景下法院的司法审查也逐渐演变为居中协调。因为审判期间的限制最终使本案进入了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怪圈,2010年6月拆迁人与吴先生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达成补偿协议,吴先生获得最初补偿额十二倍的经济补偿。从2万到24万元经济补偿款,两年诉讼终有回报。在我维权律师的指导下吴先生对法治的执着最终将“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彻底打破。
律师点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本案维权成功的最大特点则是充分利用调解方式,一旦调解成功即从法院撤回诉讼。拆迁征地行政诉讼胜诉不是目的,关键是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在我国当前社会背景下人民法院的办案方式已经逐渐演变为以调解为主,这不仅体现在民商事案件中、刑事案件中,更体现在了行政诉讼案件中。这是我们党领导下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缓解社会矛盾,促使政府执政方式转型的需要,更是保障民生、经济共荣的本质要求。
(作者;扬博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手机:18601053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