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郭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辩护人,依法出席今天的诉讼活动,庭审前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并认真听取了刚才的庭审调查及其举证质证活动,辩护人对于本案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情况已经清楚。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一、被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建房时超出规划范围,被害人前去阻止,两人发生口角,最终被告人按照被害人的要求停止了施工(关于此时被告人已经停工的事实,在200X年X月14日郭某的询问笔录第二页中有所陈述“我与李某让他停工,当时他不高兴的停工了”)。在被害人听到了被告人说了一句“村里光欺负他”,就首先动手殴打被告人(见200X年5月13日郭某询问笔录第二页“后来我要走的时候,郭某说村里光欺负他,我挺生气,就过去踹了郭某右肩一脚(郭某当时正蹲在地上)”)。由此可以看出,是做为XX村村支部书记的被害人在被告人已经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之下因为口角而首先动手殴打的被告人。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本身也是有重大过错的,若被害人当时不采取首先殴打被告人这一过激行为的话,辩护人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发生在被害人先殴打被告人之后,被告人才相互抓起来。被告人是一时处于义愤,事先并没有预谋要实施伤害行为。而且整个打架的过程也仅仅持续了几分钟,被告人在这个打架的几分钟里也并没有要积极追求使被害人达到何种伤害程度的主观思想。由此可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而且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住院之后也赶到医院看望受害人,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被告人没有犯罪的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在被害人过激行为的刺激下,一时冲动才与被害人抓在一起,被害人受到了伤害。被告人在此之前一直是无任何前科劣迹,本案是偶犯、初犯,且通过本案的庭审调查情况来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 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恳请法院对此予以认定,并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发生后,在被告人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全部事实,在今天的法庭调查上也积极认罪,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本案是发生在同村村民之间的纠纷,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先是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医疗费用,开庭之前又经过村委等人的调解,被告人与受害人协商一致,被告人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等其他费用,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表示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同时请求法庭能够依据上述事实及相应法律,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胡安昭律师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