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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是可诉具体行政行为
发布日期:2011-10-28 作者:
王振兴律师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不属于列举的排除事项之列,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均应受理。 商品房的质量不仅关系房屋本身的价值与功能,而且涉及公共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人身财产安全,也是政府监管的重点。如果这种权利作出的行政行为得不到救济,势必会导致规划行政权力的滥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确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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