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还是仓储合同
张林与人合伙共同经营五金销售业务,其在朋友介绍下向A公司租赁了一仓库作为堆放各种五金器材之用。双方由于是朋友介绍,没有签订正式书面合同, A公司表示只是出租场地,但张林如果要取货,必须向仓库管理员出示有效的仓单。张林按月向A公司支付租金。之后,张林在提供仓单取货时,发现仓库中少了价值近10万元的货物,于是向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认为,与张林双方之间只是租赁关系,自己不应承担保管义务,因此货物的缺损不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双方诉至法院。
王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法院主张:A公司应当对张林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公司与张林之间之间构成的是仓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双方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只能根据双方的行为来对合同关系进行判断。而根据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来看,A公司虽然表示只是租赁场地,但在张林取货时却要求其提供有效的仓单,其行为很可能对双方已经构成了仓储合同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同意律师观点,A公司赔偿张林货物损失1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