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政策背景下股权期权激励方案 之 股份来源和奖励资金来源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此过程称为行权)。在股票价格上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通过行权获得潜在收益(行权价和行权时市场价之差)。经理股票期权(ESO)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其核心是将管理层的个人收益和广大股东的收益,尤其是长期利益统一起来,从而使股东价值成为管理层决策行为的准则。近年来,我国公司中引入ESO理论并试点实行。这样,企业经理层的收入结构主要表现为:经理层收入=薪酬+期权收益。其中,薪酬是短期的、确定的当期收益,期权是长期的、不确定的未来收益。 一、股份来源 中国目前的新股发行政策尚没有关于准许从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中预留股份以实施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先例,同时增发新股的政策也没有相应的条款。另一方面,中国的上市公司通过股份回购的方式取得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股份的途径也不能得到相应的政策支持。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除注销股份及与其他公司合并外不能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因此,由于发行体制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制约,我国公司不可能像国外那样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发行新股或回购股份,这就使得股票来源问题成为在我国企业中推行经理股票期权的长期激励计划的最大障碍。 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若政策法规方面不做松动,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有以下两个基本思路:一是通过“第三者”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作为实施期股计划的基础;二是通过国有股或法人股的转让,但是这部分转让得来的股票不具有流通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理股票期权,也不可能像国外那样对公司高管人员产生很强的激励作用。 在我国的政策环境下,经理股票期权方案中的股份来源问题可以参考以下模式进行设计: 1.新增发行 向证监会申请一定数量的定向发行的额度,以供认股权持有人将来行权(即以认股权约定的方式购买公司股票)。此方式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有相当大的政策难度。目前拟采用此种方式的,有中兴通讯、清华同方等。 2.大股东转售 在不影响大股东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可由大股东承诺一个向认股权持有人转售公司股票的额度,以供将来行权。该方案的前提是这部分股票在向认股权持有人转售后可以上市流通。这种方式必须经证监会批准,也有相当大的政策难度。风华高科采用的就是此种方式。 3.以其他方的名义回购 即通过二级市场回购一定的股票以供认股权持有者将来行权。由于中国法津规定除回购注销之外上市公司不能回购自己的股份,因此可用其他方的名义持有部分股票以供将来行权。已经这样做的上市公司有金陵股份及其母公司上海仪电集团控股。 4.虚拟股票期权 这实际上是一种把经营者的长期收入与公司股价挂钩的方式。在该方式中,经营者并不真正持有股票,而只是持有一种“虚拟股票”,其收人就是未来股价与当前股价的价格差,由公司支付。如果股价下跌,经营者将得不到收益。 5.为绕开关于股票回购的政策障碍,上市公司可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甚至以自然人的名义购买可流通股份作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股份储备。 二、资金来源。 股权激励的出发点,是使受激励的人和企业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减少股份公司的代理成本,形成激励相容的机制。但是,中国股市的不规范造成无法形成对期权价值的合理预期,再加上非经营收入的存在、董事与经理人员安排合一等因素,根据股票价格制定的期权的行权价格并不能反映经营者的业绩。如果将股票期权的行使与反映公司业绩的净资产收益率、总利润这些指标挂钩,来设计目前的激励机制,可能激励效果更好。上海贝岭的期股激励即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国外对期权价值的研究已经进行得相当深入。普遍使用的期权定价模型为B?S模型。根据期权价值的估计,可以确定期权的授予数量。实践中,许多公司将5%左右的股权或股票期权售给经理。 在中国,由于诸多原因,目前对期权还不能进行准确的估价,由此也不能确定期权的授予数量。一般来讲,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占总股本的比例都偏小,对经理人员报酬的贡献较小。 购买期权的资金来源,奖励基金从净利润中支取,只要股东大会同意就可以了,这是股东同意和管理层、员工进行“利润分享”。这种提取奖励资金的做法是符合有关政策的。但是,从其他一些期权的激励方案来看,不少是把奖励资金作为经营成本列支的,这涉及到企业的税收问题,还需有关国家政策的支持。 假设要达到股权激励的理想效果,经营管理人员的持股占总股本的5%,对于大型的公司来讲,经营管理人员动则需要出资百万。这对我国许多经营管理人员来讲,尚存在支付的困难。针对多数管理人员尚无足够的资金来行使股票期权赋予的认股权的问题,可以通过开辟公司借款、担保贷款、银行专项抵押贷款、分红积累、奖励等多种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