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财产AA制,离婚时对家庭履行义务较多的一方仍可以要求另一方补偿
【基本案情】
杨华和高东于2005年1月登记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婚后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2006年女儿高杨出生后,杨华为更好地照顾孩子和家庭便辞去工作,每天在家操持家务、抚养孩子、侍奉老公。2010年5月,杨华发现高东在外面和另外一个女人同居。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称几年来因为照顾家庭和孩子辞去工作,收入几乎为零,对家庭付出比高东多,要求分割高东婚后购置的财产,并要求高东给予相应的补偿。
【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这种财产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杨华和高东结婚时明确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也应遵守此约定,因此杨华无权要求分割婚后高东购置的财产。
虽然双方约定婚后财产AA制,离婚时应根据此约定来分割财产,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杨华在孩子出生后,因照顾家庭和孩子辞去工作,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丈夫高东要求补偿。
【裁判结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均采纳了律师的上述观点,并考虑原告目前没有工作,离婚后生活较困难,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杨华与高东离婚;
根据夫妻协议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女儿高杨归杨华抚养,高东每月给付生活费1500元;
杨华及女儿高杨仍居住在高东位于某小区3号楼2单元503室的楼房内,至女儿高杨满1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