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辩专业律师:17名无业人员在京诈骗行凶被判刑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焦永亮、孙玉喜、刘艳君、邹德志、张晓光、张华有期徒刑9年至2年,并处罚金共计1.3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丽娜、小敏(化名)等11人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年2个月,并处罚金共计1.7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17名被告人除1人为北京市无业人员外,其余均为吉林、辽宁、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北、河南7省农民和无业人员。2005年7月至2006年1月间,17名被告人分为3批,分别以被告人焦永亮、王丽娜,刘艳君以及张华、张晓光父子为首,在朝阳区富力城小区等地租用房屋作为办公场所,以博翔酒业公司、北京东方万荣有限公司、北京北都伟业商贸中心、北京华宇腾飞物流公司等公司名义,采用招工收取制约金、保证金的手段,先后骗取柏某某等6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5万余元。
此外,2005年8月,张华在乘坐35路小公共汽车时因票价问题与司售人员发生矛盾,后纠集其他多名被告人,在朝阳区双井桥东侧把该车拦住,将车窗玻璃全部砸碎,并将司机王某某、售票员刘某某打伤,致王轻伤、刘轻微伤。案件审理期间,经调解被告人张晓光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4000元。
2005年11月,被告人焦永亮因拖欠工资问题,与被害人于某某发生矛盾,之后纠集其他多名被告人在朝阳区风度柏林小区门口,对于某进行殴打,致于某头部、双侧臀部、右手腕部受伤,右腹部致腹壁穿通伤,经鉴定属重伤(偏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焦永亮等1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焦永亮等6被告人为泄私愤,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重伤和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小敏犯罪时未成年,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晓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对其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法院根据17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17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