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某与许某2009年结婚,育有一子,刚2岁多。今年双方离婚,约定离婚后,孩子由女方父母照顾,两人共有的房子归孩子所有。但在女方张某要求男方许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许某变卦,要求撤销赠与,对约定房屋进行重新分割。请问许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本案的赠与行为和一般赠与行为不同,它是通过离婚协议进行约定的,并非单独的赠与合同,其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等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能任意分割,不适用《合同法》“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许某应当协助张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