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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淘宝伤城”看契约精神
发布日期:2011-10-16    作者:110网律师

电子商务在中国发展迅速,各大网络卖家,如京东、新蛋、拉手等已经逐渐形成专业、品牌、高端的网络商家,其实力不可小窥,对传统商业的冲击和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而目前最为公众所熟知,品牌效应最为成功的当属淘宝。相信在培育和引领中国人的网购意识和网络契约精神方面,淘宝发挥的作用无可替代,在目前国人的语境中,淘宝已经成为了网购的代名词,从淘宝体的一度流行就可见它对人们生活影响之深。
然而,淘宝的经营与其他网络商家不同之处在于,淘宝仅是一个平台,相当于一个大商城,凭借其技术及品牌为各路商家提供经营之所。如何管理经营好这个平台,管理好各路商家,需要考验商城管理者的智慧。近日“淘宝伤城”事件检验着商业契约精神。
从商城与商家的法律关系上看,简单地说,就是普通的合同关系,跟实体商城与商家的关系并无二致,双方各自平等,按合同规则行事,受合同法调整。但应当看到,虽然双方法律上是平等主体,而由于实力上的差异,在实际互动过程中,在所掌握的主动权、所享有的资源方面,双方的实际地位并不平等。因此,淘宝商城单方面修改收费规则的行为,虽符合合同规则,但不尽合理,甚至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淘宝商场表面上遵守契约规则,实际上是缺乏契约精神的表现。首先,契约精神里不但包括约契约自由契约平等,还包括契约信守精神,修改收费规则是淘宝商场的自由,但绝不是无限制的自由,修改之前是否与中小商家进行一定的沟通协商、是否采取一定的过渡措施、是否给予小商家一个合理的缓冲期间,都是信守精神的体现。其次,淘宝商场之所以无所顾忌并执意为之,在于其在网购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依仗店大而欺客,不但与现代契约精神不符,也与中国传统的商业信誉相悖。
当然,一些商家恶意攻击行为,更是一种赤裸的网络暴力行径,早已将契约精神抛到九霄云外,这种行为绝不是解决此问题捷径。小商家的心情可以理解,其目的是向淘宝施压,同时引起关注,现在此目的已经达到,是否到了采取合法手段的时候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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