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半工半读的学生与企业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实习关系
发布日期:2011-10-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半工半读起源于国务院2005年 《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其中提出要对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使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免费或支付较低费用地接受职业教育。半工半读是我国在校企联合办学的培养模式下的一种制度。

  在半工半读模式下,企业与学生间的关系性质很难界定。而在这一问题认识上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容易导致企业和实习学生的利益难以平衡,难以得到有力保护。一方面,个别不良企业和学校,打着半工半读的幌子,把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而学生受困于其“学生”身份,难以被认定为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在工资报酬和劳动保护等方面均享受不到有力的保障。另一方面,企业顾虑于没有和实习学生形成相对稳定的隶属关系,甚至和实习学生间不存在契约关系,担心日后产生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也担心因实习学生过错造成企业损失无处索赔,不放心让实习学生过多介入企业的科研开发。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校企联合办学的顺利进行,导致半工半读模式在实践中适用范围有限。

  笔者认为,半工半读的学生并不符合 《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界定,因此,半工半读关系应该属于实习而非劳动关系。由于半工半读的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在半工半读过程中,如果学生和企业之间产生劳务和人身伤害纠纷,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