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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保险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1-10-13    作者:110网律师

2009年2月,申请人刘某在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一份、机动车商业保险一份,保险期限为一年。2009年3月的一天,被保险车辆鲁BD****号在国道30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一路口处时,与对行的鲁CY****号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申请人方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开庭审理,下达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刘某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了法定义务,把相关索赔材料交给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要求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申请人刘某的总损失为91340元,而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无故少赔偿了19180元,申请人刘某向被申请人提保险公司出异议,但被申请人拒不理睬。之后,申请人刘某依据保险合同的仲裁条款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代理律师与被申请人方的律师积极沟通,并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刘某保险赔偿款12500元,申请人刘某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调解结案,减轻了申请人刘某的讼累,委托人刘某对仲裁结果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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