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答 辩 状
答辩人: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答辩人与谢某某、侯某某、徐某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现答辩如下:
首先在此我代表公司向被保险人的家属即原告表示慰问,并表明态度,依据法律或合同约定,如果涉诉的事故属于保险事故,我公司肯定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不能确定或根本不符合理赔条件,我公司也无法承担赔付责任。所以请原告冷静的面对,我公司肯定会依据法律或合同约定处理。
以下是答辩人的答辩意见:
一、原告自被保险人发生事故至起诉的长达四个月的时间里一直没有像答辩人申请理赔,双方之间也没有发生争议。原告的起诉没有依据。
被保险人于2010年7月1日发生交通事故,并于2010年7月2日注销户口。依据合同约定或按照正常的惯例,原告应当向答辩人送交理赔资料,但是原告却违背正常的惯例突然提起诉讼,没有依据。
二、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实原告的主张,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涉诉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没有合法驾驶证的三轮摩托车是违反法律原则的,也是符合责任免除的情形。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合同约定私家车意外上海交通事故的条件,原告的起诉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没有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山东郯城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