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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同意降低条件续约 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11-10-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第46条第5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据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些规定的意思是: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同意,劳动关系存在,不会出现终止合同的问题;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续订,那么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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