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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如何更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11-10-13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在侦查阶段如何更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具体内容:一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二是代理申诉、控告;三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律师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律师还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8月31日发布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规定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进行了规范。刑事诉讼法对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时是否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明确规定。虽然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等规定,都对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提出了具体要求:人民检察院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认为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但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并没有详细规定。此次发布的《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范围、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下列四类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的,有无逮捕必要难以把握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
2、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主要包括:涉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以及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罪与非罪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的;  
3、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4、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在侦查阶段,律师应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逮捕措施作为工作的重点内容予以考虑。公安机关要逮捕犯罪嫌疑人,都须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这时人民检察院实际上已经介入了侦查工作,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进行监督,如果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律师针对以上问题,可以提交书面意见。
《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指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同时,对于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这有助于检察机关把好批捕关,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切实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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