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1-10-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培训和介绍就业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正当理由”是指失业人员的年龄、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及求职意愿与职业介绍机构介绍的工作基本相符的工作,本人拒不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