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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非法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处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1-10-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失业人员以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失业人员拒不退回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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