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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发布日期:2011-10-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加失业保险:

  1、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2、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座落在城镇的其他企业及其职工;

  3、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4、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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